来源: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2017-11-08 10:54:15
为加快推进全省清洁供暖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10月30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7〕856号),出台了全省清洁供暖的“煤改气”用气最新价格、供热价格及相关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煤改气”用气价格政策。省内管输企业供各地的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鼓励供热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交易平台确定或协商确定购气价格。
《通知》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健全供热价格机制。一是完善集中供热价格政策,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改造运行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居民供热价格;同时对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积极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二是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在具备条件的城镇,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由供暖企业按照合理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在居民可承受能力范围内自行确定价格。三是加强供热企业成本监审和价格监管,加强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热力管道输送环节成本监审,剔除不合理成本,逐步推行成本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合理制定热力输送价格。
《通知》还提出了相关支持政策。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二是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渠道解决项目融资问题,降低融资成本。三是扩大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开供暖市场准入,大力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民营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不断挖掘具有发展前景、经济性良好的新型清洁供暖技术。四是做好供应保障。省内燃气管输企业和各城市燃气企业要密切配合,积极与上游气源企业沟通,确保气源充足供应;根据居民用气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居民用气比例,确保居民气量充足稳定供应;同时各级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进度,保障冬季用气高峰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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