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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获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

来源: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7-09-28 15:24:00

9月25日,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顺利获得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7〕11号)要求,菏泽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及时启动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通过深入调查、广泛收集资料、科学测算、反复论证、组织听证等程序,对补偿标准进行了科学设计和制定。调整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后,于9月上旬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查,提前完成了标准制定工作任务和目标。菏泽市新一轮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深入结合征地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需要,共分为建筑物、林木、果树、青苗4大类37小类,标准平均上调幅度为34%。调整幅度较大的是林木和青苗补偿标准,林木标准平均上调50-150%,青苗标准上调200%左右。另外,根据菏泽市近年来征地补偿工作实际,在本次标准类别中新增了窖池、水闸、建筑附属物、草坪绿地和经济林;对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细化,按照粮食和经济作物细分,并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同时,改进了部分附着物补偿的计量单位和测算方式,不仅解决了在征地补偿过程中部分项目种类缺乏补偿依据的问题,而且使标准更加合理,更容易操作执行。

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快速制定和批复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本地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起到了引领和表率作用。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

菏泽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审批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调整成果的请示》(菏国土资呈〔2017〕29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制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5日

附件: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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