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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多证合一”改革政策解读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09-15 10:45:53

日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一时间多证合一再创新高,安徽省56证合一,下面就2017年安徽省“多证合一”改革政策解读,供大家参考。

1、“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改革有效减少了重复登记行为,给企业带来很大便利。在此基础上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创设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

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多证合一”改革从全面梳理整合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入手,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以“减证”推动“简政”,从根本上推动涉企证照事项的削减,以进一步压缩企业进入市场前后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减少制约创业创新的不合理束缚,进一步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

所以说,“多证合一”改革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

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2、“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证照的整合标准和范围是什么?

“多证合一”改革是在“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有关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各类证、照,具体来说就是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我省坚持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按照三个标准确定证照整合事项。一是符合国务院改革要求的涉企证照事项;二是外省市已经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三是工商登记前(后)置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证照事项除外的。

3、“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适用范围?

既适用于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4、目前“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在全国、全省的进展情况?

去年以来,全国有多地开展“多证合一”改革试点。广东省江门市浙江省台州市结合外向型经济发展特点,率先针对外贸进出口企业开展了“九证合一”和“十一证合一”的改革试点。河南省开封市结合自贸区建设,实施了“二十二证合一”改革。广西自治区防城港、北海等市先后开展了“四十九证合一”和“五十三证合一”改革,并对涉企证照事项实行“一网通办”取得积极成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今年7月1日,吉林省在全省实施“三十二证合一”改革,浙江省推出了“十六证合一”改革举措。从8月1日起,河南省启动实施了“三十五证合一”改革,湖北省实施了“二十七证合一”改革。

5、现在全国各地改革事项不同、数量不同。有的是“九证合一”,有的“十五证合一”,有的“三十四证合一”。这样的改革会不会有点乱,什么时候能有统一标准?等以后国家统一标准的时候,之前的领证企业如何过渡?

“多证合一”同“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改革很大的不同点在于没有具体明确整合哪些证照,主要原因是目前普适性的、所有企业都必须办理的证照基本都已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同时,各地产业分布存在较大差异、涉企证照数量不一,需要整合的证照事项也存在很大差别,所以具体整合多少证照,国家层面无法做统一要求,由各地依据自身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区域内产业发展的情况来决定。不管是“九证合一”还是“三十四证合一”,改革的目的都是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程序,压缩企业进入市场前后成本和费用。改革实施后,工商总局会组织进行科学评估,针对整合后的情况,全面论证统一标准问题。

不管是“三证合一”改革、“五证合一”改革,还是“多证合一”改革,其核心都是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相关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共享相关登记信息获取企业情况、满足管理需要。减少企业往返政府部门次数的同时,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得到强化。对于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多证合一”改革后不需要再换发营业执照,也不需要再办理被整合证照事项。

6、“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多证合一”改革在“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材料齐全后,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于被整合证照相关部门来说,要升级改造各自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衔接,通过共享数据实现管理需要。对于企业来说,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改革实施前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也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其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7、“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效力如何?

“多证合一”改革后,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全国通用的唯一“身份证”,企业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可以在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原需要被整合证照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多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对于我省“五十六证合一”改革事项,企业在外出经营办事时,可以通过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进行验证。

8、“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1)为企业节省时间。对于被整合的证照,企业无需再办理,只需到工商部门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可,减少企业往返各部门奔波之苦,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为企业节约成本。原来登记要到多个部门提交多套材料,现在只需要准备一套登记资料。

(3)企业办事更方便。由于“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性的特征,企业到相关部门办事只带营业执照即可,再不需带一摞证照办事,因而企业办事更简单、便利。

9、“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部门更多,有些证件是企业开业初期用不到的,会不会无谓拉长企业等待审核的时间?

不会的。无论是“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还是“多证合一”,其核心是由工商部门一家审核、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基本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使用,其他部门都不需再审核。证照整合是通过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来完成的,无论这个证照在企业开业初期是否需要被使用,企业都不再需要再单独办理被整合的证照,在申领营业执照时也不需要等待其他部门的审核,只要信息传输共享到位,企业在设立后就可以持营业执照去办理相关业务。

 

附件: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全国“多证合一”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结合省情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持续扩大“证照合一”覆盖面的部署要求,从2017年9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切实解决涉企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有效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注入动力、增添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确定公布《安徽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已经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因设定依据取消或确因管理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告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今后因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或调整为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不再另行发文规定,由相关部门告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载入《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实行准入清单管理。(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等)

(二)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综合窗口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加强窗口整合,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实现“一套材料、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站办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配足配强窗口服务力量,切实做好设施、经费等基本保障;围绕“多证合一”改革涉及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系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绩效考核,不断提高服务质效。(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三)有序做好改革的过渡衔接。“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被整合的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已按照“五证合一”模式登记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登记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收缴被整合的证照。取消被整合证照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

(四)打通信息共享服务通道。进一步升级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拓展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业务操作功能,实现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和共享应用,并与省网上政务服务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无缝对接、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登记机关加快制定统一数据共享标准,被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部门要根据统一数据共享标准,对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对应关系。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改造升级各自现有的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尽快与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全省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间涉企信息数据无障碍传输和实时交换。(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五)构建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和省网上政务服务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信息,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整理、分配和应用工作。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关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同时将企业办理社保情况、纳税情况、行政许可、备案管理、资质资格、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黑名单信息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以及可以证明企业持续经营的信息,通过平台共享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统一向社会公示。每年年报结束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已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牵头单位责任: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六)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全区域、全业务、全类型网上办理,实现涉企证照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登记机关已经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个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七)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以管促放。“多证合一”改革后,原证照事项管理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不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强化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单一部门执法向跨部门联合执法转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信用安徽”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

(八)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共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及时梳理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程序修订、完善或废止,确保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规范运行。“多证合一”改革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等要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予以互认和应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法制办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着力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方面保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工商局)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制定督促检查计划,按照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督查考核。

(二)压紧压实责任。“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涉及部门多、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多证合一”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倒排任务时间节点,压紧压实责任,着力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如期启动、全面实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做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及时了解改革政策、充分享受改革成果,在全省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

1.安徽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2.具体任务分解表

 

2、我国各地方“多证合一”改革政策汇总

国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地方:

【北京】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上海】

市工商局等关于本市贯彻落实“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

天津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

【安徽】

关于印发安徽省商事登记“三证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三证合一”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 五部门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闽政办〔2016〕140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九证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九证合一”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11号)

【河南】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71号)

【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95号)

【湖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1号 )

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行政审批"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湖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7号)

【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

【江苏】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4号)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24号)

【辽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五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办发〔2016〕99号)

【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66号)

【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0号文件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陕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6〕71号)

【四川】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函〔2016〕143号)

【甘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甘政办发〔2015〕72号)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多证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食药监〔2014〕77号)

关于暂停实施海南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零售)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零售)“多证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新疆】

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31号)

【云南】

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

【贵州】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宁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40号)

【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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