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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太原市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09-01 08:57:17

为加快推进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工作会议上关于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讲话精神及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坚持生态优先、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系统布局,科学示范、统筹建设,有序监管、创新机制原则,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以城市建筑、道路、绿地、广场与河湖建设为载体,最大限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渗透和净化。让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全力以赴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成立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齐山(副市长),副组长:窦力奋(市政府副秘书长)、姜波(市住建委主任)。市宣传、考核、住建、发改、财政、人社、国土、环保、城管、水务、体育、规划、房产、园林、气象、交警、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研究决定海绵城市建设政策措施;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含专项规划)、计划及方案;检查各县(市、区)及各成员单位工作。

(二)工作机构。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海绵办),设在市住建委,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决策、组织、实施、建设和监督管理。办公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充分发挥责任主体的组织协调作用,做好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业务上受市海绵办领导。

(四)市发改、财政、人社、住建、国土、环保、城管、水务、体育、规划、房产、园林、气象、交警、教育等部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结合工作职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规定,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技术标准。

(五)市适时组建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市场运作主体,具体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筹集、项目运作及配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工作目标

结合安置房建设、城中村、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坚持“新建”以目标为导向、“改造”以问题为导向,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和改造,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1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20年,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四、职责分工

(一)市海绵办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政策和保障措施;组织技术机构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导则和标准图集,并开展技术审查和技术培训;牵头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年度建设计划和五年滚动计划制定;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任务按属地管理原则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并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建设指导监管和督促配合工作按职责分工落实到市直各相关部门,检查督促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各单位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整流域项目、跨城区项目、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要民生工程等重点工程项目;组织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专项业务培训。

(二)市各职能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保障、行政审批、建设监管、竣工验收、设备设施运营维护管理、人才引进等工作。根据海绵城市建设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并对现有政策法规进行调整修订。配合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本行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及时完成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海绵办安排的各项任务。

(三)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全市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全面摸底排查,确定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制定五年滚动计划。组织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政审批、建设管控、项目实施及设施维护等工作。推广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作,统筹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及时完成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海绵办安排的各项任务。

到2017年底,各区建成区1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小店区8.5平方公里、迎泽区2.97平方公里、杏花岭区4.13平方公里、万柏林区5.56平方公里、尖草坪区4.72平方公里、晋源区7.12平方公里。

到2020年,各区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小店区16.99平方公里、迎泽区5.94平方公里、杏花岭区8.26平方公里、万柏林区11.12平方公里、尖草坪区9.44平方公里、晋源区14.25平方公里。

到2030年,各区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小店区67.96平方公里、迎泽区23.76平方公里、杏花岭区33.05平方公里、万柏林区44.51平方公里、尖草坪区37.76平方公里、晋源区56.96平方公里。

(各区建成区面积以2017年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统计数据为依据)

古交市,清徐、阳曲、娄烦县按照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整体工作目标,制定本辖区分阶段海绵城市建设任务,报市海绵办审核后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创新运行机制,严格规划建管

按照既定工作组织结构,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整体联动工作机制,改进完善决策、沟通、联席会议、风险评估及预警等机制。确定目标任务并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后,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合理前置相关程序。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建立健全海绵城市指标落实情况审查制度。依法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编制、管控环节,规划条件中应明确海绵城市设计要求,作为土地出让供地方案、招拍挂公告内容或土地划拨依据。

(二)拓宽筹资渠道,完善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政府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针对海绵城市各类项目特点及不同企业自身条件和优势,探索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政府和开发商等不同责任主体运作,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研究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特点的新型融资策略,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建立目标考核制度,从严落实

由市海绵办制定相应考评办法,年终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专项考核结果提供给市委考核办,由市委考核办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市、区)、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中。对按期高标准完成工作目标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推进工作不力,或造成严重影响,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抓好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养成生态环保的生活习惯。及时向社会公开海绵城市建设进展情况,让社会公众成为海绵城市的支持者和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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