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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困户?享受什么待遇?每月补贴多少钱?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8-14 09:51:45

什么是特困户?是指人均年收入处于特困线以下的家庭。贫困是物质生活困难和生产手段匮乏的整体性状况,一般由生活水平来衡量。当某个人、家庭乃至群体的生活水平比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低时,即为处于贫困状态。量化的测定标准即是贫困线,具体的指标各国相异。中国以年人均最高收入为线,它随物价的变动而调整。中国民政部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将人年均收入200元定为中国的贫困线。由于物价的上涨,新的贫困线已被调整为300元。那么,特困户享受什么待遇?每月补贴多少钱?

一般来说,各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政府都会制定相应的意见,至于享受什么待遇、每月补贴多少钱,我们看看这些地的情况。

南京市

1.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日常生活照料。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自愿的原则为特困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4.提供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修缮特困人员危房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保障。

5.提供教育保障。对幼儿园到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提供关爱服务。对在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机构要提供心理疏导等精神关爱服务,促进其身心健康;对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街镇、村(居)委会通过社会组织等多种方式,提供上门关爱服务。

7.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街镇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救助供养待遇包括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信息服务费等。其中,基本生活费: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 1.5 倍确定,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 1.3 倍确定。城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 2 倍确定。

重庆市

大幅提高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增长8.3%。

南平市

各县(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建阳区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每人每月580元

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每人每月538元

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地应相应提高原有保障对象的补差金额,平均补助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并落实好因病致贫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低保政策,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

青岛市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政策待遇;对符合规定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方面,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给予保障。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分为三档,部分丧失、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政府为城乡困难的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给予保障,集中供养的自理人员的护理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保障,分散供养的自理人员的护理标准按照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保障。

加强护理型服务人员配备,照料护理服务人员与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人员分别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

南宁市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为:各县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4倍;各城区(开发区)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倍;各城区(开发区)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7 倍。

此外,我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今年首次提出的发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的要求,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按我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月的30%给予照料护理补助,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按我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月的60%给予照料护理补助。

烟台市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自2017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倍执行;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对应特困人员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情形分为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当地救助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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