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17-08-08 10:04:38
农业用电在我国指排灌、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用电。那么黑龙江农业用电范围是什么?有哪些优惠政策?在一些发达国家,农业用电不仅包括种植业和畜牧业用电,甚至农业前部门(为农业提供生产资料的部门)和农业后部门(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部门)的用电也包括在内。农业用电负荷一般属三级用电负荷,但排灌用电在防洪、抗旱阶段不允许长时间停电,以保证农业丰收。
一、黑龙江农业用电范围
1.排灌
农、林、牧、水利业生产、服务中的排涝、灌溉、喷灌、喷滴等的用电。
2.农副业
包括农村个体工业生产加工用电;饲料加工用电;村民自用粮油加工用(如脱粒、磨粉、榨油等);以及家庭饲养(养鸡、养鸭、养猪、养鱼、养牛和其它家禽家畜和兽类饲养)等的用电。
3.农业
⑴种植业:①粮食作物种植业: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梁、谷子、黄豆、青豆、薯类及其它杂粮作物等的种植。②经济作物种植业:包括棉花、麻类、糖料、油料、烟叶、药材、香料等的种植。③蔬菜瓜果种植业:包括各种蔬菜、菜用瓜、果用瓜、番茄、菜用豆、食用菌类、茭白、藕、芋头、生姜等的种植。④果树种植业:包括柑桔、苹果、梨、桃、荔枝、香蕉等的种植。⑤茶、桑种植业:包括茶树、桑树的种植。
⑵其它农业:包括绿肥作物、饲料作物、花卉、苇子、蒲草等的种植;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树脂、油料以及野生药材、菌类、柴草等的采集。常年从事农业种植业、畜牧业为主兼营其它农业的,仍列入有关的种植业、畜牧业,不列入本类。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业中,凡符合工业生产条件的,应列入有关的工业行业,不列入其它农业;不够工业生产条件的,列入本类。
4.林业
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等林木种植及其林产品的采集。木村采运不列入本类。
5.畜牧业
(1)畜饲养放牧:包括猪、羊、牛、奶牛、马、驴、骡、骆驼等的饲养和放牧业。
(2)家禽饲养业:包括鸡、鸭、鹅、等的养殖业。
(3)其它畜牧业:包括兔、蚕、蜂等小动物饲养;野生动物的狩猎、诱捕、猎物饲养,以及野生动物产品的采集。
6.渔业
(1)海水渔业:包括海水养殖、海洋捕捞。即利用海水进行鱼、虾、贝、珍珠、藻类(如海带、海白菜、紫菜)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和对海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
(2)淡水渔业:包括淡水养殖和捕捞。即包括在内陆水域进行鱼、虾、蟹、贝类、珍珠、藻类等水后动、植物的养殖和捕捞。
7.水利业
包括从事灌溉、水库、堤坝、闸涵、江河治理、防洪除涝等水利设施和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以及水利设施作业单位、水土保持单位等。
8.农、林、牧、渔、水利服务业
(1)农业服务业:包括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拖拉机站、种子公司(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推广站、植物检验站、治沙单位等。
(2)林业服务业。
(3)畜牧服务业:包括兽医院、兽医站、配种站、动物检疫单位及牧区草场经营保护单位等。
(4)渔业服务业。
(5)其它农、林、牧、渔、水利服务业。
二、黑龙江农业用电优惠政策
1、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农林废弃物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通知
黑价格〔2016〕166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精神,促进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燃烧产生的环境污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6年9月1日起,对秸秆、稻壳等农林废弃物进行脱水、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及大批包装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对供电部门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此项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4日
2、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通知
黑价格〔2016〕107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为了充分利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电价空间,适当疏导突出电价矛盾,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中小化肥生产电价优惠。
二、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每千瓦时降低0.65分。调整后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
三、省电力公司对农电单位(含农垦、森工、小农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价和对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单位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0.65分。
四、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调整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7日
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黑价格〔2016〕4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降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41分钱,调整后的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23元(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1.41分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算基价同步调整。
二、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主要用于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和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缴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3分钱。调整后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
四、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4分钱。
五、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含税)。
六、省电力公司对农电单位(含农垦、森工、小农场)一般工商业趸售电价和对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单位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1.3分钱。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价格。
九、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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