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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桂卫医发〔2017〕20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07-18 08:55:3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务院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5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1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健康扶贫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桂卫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分批分类对我区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患者开展大病集中专项救治,全面推进我区健康扶贫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2020年,根据患病情况,分病种、分批次组织对我区因病致贫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以及低保对象实施大病集中专项救治,确保健康扶贫落实到人、精准到病。2017年,对核实核准的患有国家规定9种大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和白内障的贫困人口开展集中救治,同步开展其他病种救治工作;2018年底,基本完成9种国家规定的大病和白内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救治任务,集中救治覆盖农村贫困人口;2020年,基本完成核实核准患有各种致贫大病农村贫困人口的集中救治工作,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应治尽治。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救治台帐。

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乡镇卫生院发动乡村医生、计生专干,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有利条件,加强与贫困患者的联系,收集贫困患者的健康信息。乡镇卫生院要将相关信息汇总报送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专人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在“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中输入并填写《广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救助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1),建立救治台账。

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协调,及时核实核准非建档立卡户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大病的患者信息,填写《广西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罹患10种疾病的非建档立卡户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台帐管理表》(附件2),并将表格及时送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汇总。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每月23日前将汇总的本县区数据表(附件1和附件2)上报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汇总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二)确定定点医院。

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保证质量和安全、方便患者的原则确定。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定点医院由自治区确定(附件3),其余病种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确定,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作为大病专项救治的定点医院,对于县级医院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可选择在具备诊疗条件的市级或自治区级医院。各市要及时公布区域内定点医院名单,公开定点医院对外联系电话和方式,方便本区域内的患者就诊。并于7月3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三)组织医疗救治。

1.全力做好救治对象的宣传组织。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民政、扶贫部门要动员组织乡镇、村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等基层工作力量,做好人员组织、政策宣讲、工作对接等,确保救治工作有序推进。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医生或村医与农村贫困家庭进行签约,鼓励县医院医生与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组成医生团队与农村贫困家庭签约,对已经核准的大病患者,签约医生或医生团队负责制定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方案,根据患者情况,需住院治疗的,联系定点医院确定救治方案,实施有效治疗。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根据健康管理方案提供签约服务。

2.加强医疗管理。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落实各项救治政策。定点医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各相关科室领导参加的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科室,建立医院主要领导亲自抓、专人具体负责、任务分工明确、流程合理的工作机制,为农村贫困大病患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尽可能缩短就医等候时间。对于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治疗的病情疑难危重患者,在征得科室主任、患者及家属同意后,由主治医师进行登记、填写转诊病情介绍单,联系好上级医院,确保患者安全转入上级医院,并做好病情交接工作。上下级医院之间要加强衔接,按双向转诊的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安全转诊。

3.制定诊疗方案。定点救治医院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临床路径结合医院的实际和救治对象疾病特点,制定详细的诊疗方案并填写《广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诊疗方案(式样》)(附件4),切实保障救治工作取得实效。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合理选择诊疗方式,明确入出院标准,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保证医疗安全。

4.加强质量控制。各定点医院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按临床路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自治区将委托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制定和完善各项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和标准,成立广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自治区级专家组(附件5)。各市、县卫生计生委也要成立相应专家组,对辖区内定点医院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对疑难危重病人组织会诊和救治,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四)做好费用结付管理。

1.实行病种付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文件要求,逐步确定各病种的单病种费用,实现单病种付费管理。

2.明确支付政策。

各病种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紧密衔接,形成保障合力。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1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健康扶贫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桂卫发〔2017〕3号)文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及经转诊批准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需占药品总费用95%以上。对于农村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住院费用除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外自费部分,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在民政救助方面,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4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救助政策。经医保、救助、保险等政策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慈善机构、爱心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患病贫困人口救治工作。

3.推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

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对象、孤儿、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发〔2017〕10号)规定,持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医院只收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信息联网,实现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全面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确保救治对象方便、快捷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待遇。

(五)加强信息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救治对象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要确定专人登陆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做好数据定期统计、分析工作,按国家规定定期上报救治数据,为开展医疗质量、安全及效率评价,持续改进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各市卫生计生委在每月25日前将辖区治疗人数和分类救治工作进度(文件附表)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上报数据要及时、准确、完整。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是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精准扶贫,将健康扶贫落实到人、精准到病,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社会保障、民政、扶贫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和健康扶贫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中央统筹、自治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体制,加强组织领导,将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纳入脱贫攻坚、落实健康扶贫工程的领导责任制中,明确并落实部门责任。各市、县(区)卫生计生、民政、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要细化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卫生计生部门要牵头负责大病专项救治的总协调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集中救治,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民政部门要结合精准扶贫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筹措,将大病专项救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并按政策实施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精准扶贫政策要求,做好贫困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工作;扶贫部门要积极争取扶贫项目资金,加大对贫困大病患者的帮扶力度。卫生计生、民政、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要督促落实大病专项救治各项政策措施,协调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紧密街接和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救治工作台账和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三)细化方案,加强督导。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要精心组织实施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统筹做好政策衔接、资金安排、人力调配和推进实施等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救治落实到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会同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人社厅等部门,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适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市要在2017年7月31日前将本市、县(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负责该工作的专职联系人信息(附件6)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四)加强宣传,总结提高。各地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电视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有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要及时总结地方经验,不断推广典型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要注重宣传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进展和成效,以及涌现出的生动事迹和群众受益事例,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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