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义县人民政府2017-06-23 16:53:4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武义县的流动人口管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关于在金华市区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5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居住登记要求
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武义县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和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履行流动人口登记和信息报送职责。
在武义县出差(旅游、访友)住宿、就医、就学(培训)或接受救助的流动人口,由经营场所或相关单位负责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规定报送公安机关。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超过30日的,应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提供服务。
二、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在武义县申报居住登记并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一)居住半年以上,指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在本县连续居住并申报登记半年以上,其中1年内登记中断时间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可视为连续居住,中断时间不计入居住年限。
(二)合法稳定就业,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2.持有工商执照6个月以上;
3.签订并实际履行劳动(农业承包)合同6个月以上;
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三)合法稳定住所,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
2.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
3.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
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
(四)连续就读,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本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武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本款规定限制。
三、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有的政策待遇
浙江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县依法享有《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的各项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务工在岗人员参加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初、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助,并免费提供创业项目等服务。
(二)就业人员享有与本地城镇职工相同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所在家庭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临时生活援(救)助。
(四)其学龄前子女在居住地卫生院可享受计划免疫基础疫苗免费接种和儿童保健。对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纳入本地化管理,享受同等治疗服务。
(五)已婚育龄夫妇可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
(六)其适龄子女可到居住地义务教育段学校申请入学;子女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可申请报考本县范围内的高中段学校。
(七)符合本县入户条件的,可申请转办常住居民户口。
(八)自愿参加工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享受各项“关爱活动”政策。
(九)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电大、夜大等教育资源及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科学、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设施服务。
(十)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优秀人才、优秀“外来务工者”、劳动模范等先进评选,获得荣誉称号的,享受相关待遇。
(十一)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十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待遇。
四、强化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要把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改善民生、夯实基层基础的一项重要抓手,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主要内容,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为全面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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