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黄县人民政府2017-05-26 10:47:27
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黄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黄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赣发〔2014〕2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办字〔2015〕62号)精神,建立健全河流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力争把我县打造成全省、全市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的试验点和样板点,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河长制”,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的河流为宜黄河干流及其流域面积10Km2以上的大小支流共47条河流,共涉及全县12个乡镇,82个行政村,人口约108711人。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宜黄河及其四大支流(黄水、宜水、曹水、梨水)中的重点河段的防洪能力和排涝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区域内工矿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污染养殖得到全面治理,沿河乡、村垃圾集中处理,牲畜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区域内水土流失严重状况得到治理,无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河道行为发生,乱捕乱毒乱炸鱼类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规划实施的所有河流水质标准长年保持Ⅲ类以上,饮用水源区水质长年保持Ⅱ类及以上,初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欢鱼跃。
三、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016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宜黄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2.抓好试点,探索工作机制
2016年6月底前,抓好黄水河二都段“河长制”试点工作,2016年10月底前,宜黄河及黄水支流桃陂段、凤冈段、二都段、黄陂段、东陂段、新丰段乡(镇)、村两级“河长制”全面建立。
3.全面铺开,实现与省、市同步
2017年底前,全县规划实施的47条河流全面实施“河长制”。
四、组织体系
1.构建组织体系
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以县、乡(镇、场)(以下统称乡)、村三级“河长”为主要内容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县、乡党委、政府及村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
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宜黄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黄水、宜水、梨水、曹水由县四套班子中分管或联系环保、农口的领导分别担任“河长”,河流所经乡(镇)、村、组为责任主体,分别设立县“河长”、乡“河长”和村“河长”,同时村、组设立保洁员或巡查员,乡(镇)落实专管员。
为了切实抓好各级“河长制”各项工作的落实,县、乡均应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长担任。同时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农工部、编办、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工信委、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教育局、卫计委、公安局为“河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分别确定1名领导为责任人,1名干部为联络人,联络人为县“河长制”办公室组成人员,参照省、市做法,县、乡、村三级“河长”和“河长制”县级责任人名单要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2.明确工作职责
①“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全县“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流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县“河长”负责牵头推进所辖河流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流巡查保洁、河流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乡“河长”负责做好所辖河流的堤防日常管护工作,确保防汛安全;负责所辖河流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整治;在县“河长”的领导下,加强所辖河流因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的清障;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对所辖河流做好采砂船舶(机器)集中停靠、采砂纠纷调处、可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以及非法采砂的清理和整顿;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辖区内水库养殖和畜禽养殖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的整治;以乡镇为单位设立所辖河流专管员,建立健全专管员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
村“河长”负责所辖河流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开展所辖河流巡查,保洁工作,设立巡查员或保洁员,督导巡查员或保洁员定期开展巡查保洁工作。
②“河长制”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
③县级责任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乡镇、村“河长”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库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县委农工部负责推进农村综合环境整治,督导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河库保洁。
县编办负责“河长制”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和修订河库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
县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河库保护有关重点项目,抓好有关河库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的落实,开展重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等。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河库保护管理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县审计局负责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任中和离任审计。
县统计局负责指导“河长制”工作考核。
县工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库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和推进水道整治及疏浚、水上运输及码头污染防治,重要桥梁的管护。
县建设局负责城区范围内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城镇污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县城管局负责城区范围内垃圾处理和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指导和执法监管,组织实施跨界的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更严格的的河库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实施全县地表水水质监测。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监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县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库保护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库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库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加强职责范围内堤防工程管理工作、河流养殖污染防治、河库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库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库保护管理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生河库安全教育。
县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库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各乡镇亦应当明确当地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五、主要任务
(一)统筹河库保护管理规划。遵循水系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流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库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逐步推进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与河库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需、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和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三)开展水系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水系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水系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加快水源涵养林,全面保护天然林。大力种植阔叶林,提高森林蓄积量。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来华区域,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全面开展下南、观音山两座中型水库和其它小型水库养殖污染源治理。
(五)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加强河流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库监管网络,完善县、乡镇两级水资源监测中心建设。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六)推动河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构建自然生态河库,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岸线和天然浅滩深潭泛洪漫滩。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库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库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库生态环境。因地制宜活化、连通河库水系,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库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
(七)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开展河库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库及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确权。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建立健全河库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县、乡镇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加强采砂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采砂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
(八)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加强河库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明确经费和技术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库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库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涉及河库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河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库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完善河库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建立河库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库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库健康评价体系,条件成熟后发布河库健康公报。建立河库保护管理生态补偿制度,将河库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河库保护管理工作。建立水域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防止减少现有河库水域面积。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库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库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库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库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制定和完善河道管理、河道采砂、库区保护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库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抓紧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库保护管理的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河长”负责牵头召集“河长制”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库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问题督办制度,由“河长”签发督办单,对河库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定期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通报典型事例。建立健全各部门涉及河湖日常管理的专业机构,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
(二)严格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库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河库管理与保护“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纳入县政府对乡镇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资金。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县、乡镇“河长制”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用于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库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足额保障河库巡查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库环境治理与保护。
(四)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河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河库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河库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库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河库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库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
注;淮委开展2017年第一次全面推行河长制督导检查工作
按照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工作部署,2017年5月16日至19日,淮委主任肖幼,副主任王章立、姜永生率领督导检查组,分赴安徽省、山东省、江苏省开展2017年第一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组实地查看了河湖现场,听取了省级和部分市级河长办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了地方推行河长制相关文件、资料。着重检查了地方河长制工作贯彻部署情况、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河长制实施范围、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组织体系建设情况、主要任务细化实化及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及报送情况、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水利部第一次督导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了解了各地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意见和建议。
督导检查组充分肯定了在推行河长制过程中各地所做的工作,以及开展的有益探索和创新,针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明确了整改时限。下一步,淮委将撰写督导检查报告报送水利部河长办,并按一省一单方式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被督导检查省份。
按照计划,2017年下半年,淮委还将对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进行两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指导督促地方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的目标如期实现。
委副局级领导干部李玉强,委水政安监处、水资源处、建管处,水保局,沂沭泗局负责人,以及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水利厅,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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