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土流网是干什么的?
点击播放

土地流转专业平台

正在收听2017南京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宁房市字〔2017〕108号

2017南京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宁房市字〔2017〕108号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05-10 08:56:02

南京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意见出炉,外地人才在南京买房门槛再次提高,房产赠与也要开具购房证明了!昨天,记者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方网站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好住房限购政策,南京制定了《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记者了解到,5月4日起南京就执行最新的执行细则,对南京的限购政策做了五方面的微调和补充。

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国土局,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好住房限购政策,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现将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7年5月3日

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执行对象的认定

1、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2、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3、因司法判决、司法调解取得不动产的,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

4、因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的,根据市建委审核意见,在购买被征收房屋套数或面积及以下住房时,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二、关于社保及个税证明的认定

1、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按个人所得税证明认定,因未达到起征点而未纳税的月份一并累计。

2、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的,如其余参保的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均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予以认可。

3、在江苏省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予以认可。

4、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家庭中一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最长的成员认定。

三、关于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

1、在2017年3月16日前已开具购房证明的:因已过有效期且未购房重新申请开具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商品住房在《南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已认购或合同已确认,二手住房在《南京市网上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合同已打印或合同已确认提交,如购房证明已过期可续开,继续有效。

2、因购房证明遗失申请补开,证明虽在有效期内但未购房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

3、新开具的购房证明有效期调整为180天(现为90天)。

以上意见自2017年5月4日起执行。

显示全文
点击右上角分享
使用土流网APP,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优质土地推荐
耕地 林地 园地 商服用地 养殖用地
查看更多土地  >

土流网APP全新升级

政策补贴免费查,掌握农业最新动态!

立即下载
你可能感兴趣
加载中...
前往土流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取消确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