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04-17 10:13:37
4月14日,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公布《江门市中心城区(蓬江区、江海区)2017年第一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据悉,4月26日上午,110户保障家庭将摇号竞租91套公租房。那江门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呢?
江门市中心城区(蓬江区、江海区)2017年第一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为做好2017年第一次江门市中心城区(蓬江区、江海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地理位置、房源
可分配房源共91套,具体情况如下:
(一)福泽园保障性住房
位于蓬江区星河路星河花园南侧,现有可供分配房源62套。其中,两房一厅房型6套,建筑面积50.3-50.98平方米;三房一厅房型56套,建筑面积52.81-56.13平方米。
(二)惠泽园保障性住房
位于河南下沙裕安花园西侧,现有可供分配房源18套。其中,一房一厅房型5套,建筑面积43.94-44.1平方米;两房一厅房型13套,建筑面积55.3-58.88平方米。
(三)步梯公共租赁住房
步梯公共租赁住房位于江海区的兴南小区和江南新村地段,现有可分配房源11套,其中兴南里7套,江南新村4套。房源套型有一房一厅房型5套,建筑面积36.96-45.5平方米;两房一厅房型6套,建筑面积38.04-58. 52平方米。
二、分配对象
分配的对象共110户,分别是:
1、2015年7月24日前公示符合廉租房保障资格的1人家庭16户;
2、2016年12月1日前公示符合廉租房保障资格及轮候的2人及以上家庭34户;
3、2016年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轮候的2人及以上家庭20户;
4、2016年12月1日前公示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3人及以上家庭40户。
由于房源不足,部分保障家庭将摇出轮候顺序号进入待分配状态,待有房源退出,将按摇珠顺序号进行配租。
三、分配原则
按公示家庭人口划分,1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房型;2人家庭分配两房一厅房型;3人及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房型。
四、租金及其他费用规定
(一)租金标准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家庭的月租金计算:
⑴持《低保证》的家庭1元/㎡;
⑵其他家庭: 惠泽园及福泽园:1.8元/㎡;江南新村:1.5元/㎡;兴南小区:1.2元/㎡。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家庭的月租金计算,共分两部分:
⑴属于住房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标准
以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5平方米)乘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公示为准)总人数,作为住房保障总面积,该部分租金标准按以下办法计算:
①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公示为准,下同)低于市、区政府公布标准60%(即家庭人均收入在1488.6元以下的<含1488.6元>)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60%计收;
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区政府公布标准60%-70%(即家庭人均收入在1488.6-1736.7元以下的<含1736.7元>)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70%计收;
③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区政府公布标准70%-80%(即家庭人均收入在1736.7-1985元以下的<含1985元>)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80%计收。
⑵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标准
如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享受保障的住房面积,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公租房租金标准如下表: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
1、福泽园和惠泽园地段: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0.6元/㎡/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 0.8元/㎡/月;
2、其他地段按当地所设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计收,以签订协议为准。
(三)其他
停车场收费:摩托车位25元/月,小车车位200元/月;电梯及楼梯间照明电费按住户分摊,另行计收。
五、摇号时间和地点
(一)摇号时间: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上午9:30时;
(二)摇号地点:市住建大厦三楼多功能厅(江海一路83号)
六、配租程序
(一)现场签到
申请人在配租当日8时30分—9时30分到配租现场进行签到并领取座位号,逾时不签到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申请人代表共同申请人签到,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第三人签到,但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与受委托人共同向市住建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委托签到手续。签到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摇号配租
1、按现场签到先后顺序确定座位号。申请人签到时,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签到先后顺序安排一个座位号,申请人拿到座位号后按号入座。
2、抽取摇号顺序号。工作人员将已验证过的摇号顺序号用信封装好放入抽号箱中,申请人按座位顺序号从抽号箱中自行抽取一个号码,抽中的号码即为摇号顺序号,摇号时将按摇号顺序号依次进行摇号。
3、摇号。工作人员将预先设定的代表房源的摇号球投入摇号机中,当主持人宣布摇号配租开始时,由申请人按自行抽中的摇号顺序号(从1号开始)依次到前台自行按键摇号,其摇中的珠号所对应的房号,即为该申请人所选中的房源(房源门牌号与摇号号对照表在现场公布)。申请人摇中房源后须到现场服务处进行登记,并现场签订《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三)手续办理
参加本次摇号分配的申请人凭《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表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租赁手续。
七、放弃处理。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租房的。
八、有关要求
(一)实施摇号选房后,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具有相同保障资格(即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之间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之间)的租赁人,可在上述两个保障性住房小区内自愿调换,也可在本小区内自愿调换住房,但须双方同时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换房手续。
(二)经自愿申请调整房源或换房后,在新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换房。如需换房,必须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经街道(或就业单位)、民政、住建局等部门重新对保障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当年公布的住房保障范围的,再办理相关换房或续租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或收入等状况,以虚假资料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出已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倍追缴房租差价并上缴财政,该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工作人员在分配中有以权谋私的行为,查实后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江门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并将有稳定职业及在市区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外来引进人才的住房通过人才公寓另行解决。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分别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家庭财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2.从初次就业起计,工作3年以内;
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在本市区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本市区城镇居住证;
2.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4.在本市区工作累计满3年并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1年以上。
申请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家庭财产净值申报表;
5.居住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含同一户籍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借用住房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3.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5点);
5.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
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居住证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3.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5点);
5.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
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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