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2017-04-06 14:13:5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的战略目标,按照我省精准脱贫八大工程、20项行动的具体要求,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目标任务
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到2020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都能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准识别,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致富。
(二)坚持兜住底线,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坚持动态管理,应退尽退。根据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变化情况,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四)坚持分类管理,特困特扶。根据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重点保障和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重点扶持,突出衔接。
(五)坚持统筹资源,综合施策。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扶贫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帮扶与农村低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力更生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整体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全面扶持。
四、衔接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应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起,共享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带来的实惠。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加强对象衔接。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县级民政、扶贫开发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探索建立相对统一的家庭贫困状况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人口、收入、土地、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重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状况。要将评估结果与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做到工作统筹、对象衔接。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国家扶贫标准等因素,指导各地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要坚持兜住底线,应达尽达,从2016—2020年,原则上每年全省统一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240元。要建立分类指导、动态调整、重点保障、精准施策的工作机制,确保2020年前所有县级农村低保标准都能达到国家扶贫标准。有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标准或区域性指导标准。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管理衔接。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家庭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开发部门,扶贫开发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作为重点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县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将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反馈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按程序退出低保。对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提供过渡保障期,在6个月内实行低保渐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县级民政、扶贫开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对象认定工作,对于对象认定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衔接。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农村低保扶贫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要求,加强信息沟通,共同研究两项制度衔接的有关政策。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开发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县级民政、扶贫开发部门至少每半年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
(六)加强考核衔接。各地要将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脱贫攻坚成效的重要指标和上级财政分配低保、扶贫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促进衔接任务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23号)及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扶贫开发、农业、财政、统计调查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开发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调查部门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三)开展摸底调查。2016年,县级民政、扶贫开发部门和残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了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了基础。
(四)加强资金统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调整财政负担政策。省级制定全省各县年度提标指导意见(见附件)。省财政采取分类负担的办法加大对各县提标政策的调控和指导力度,中央及省级资金重点向任务重的地区倾斜。2017—2020年间,凡在年度提标指导意见内匀速、分步提标的,提标资金主要由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负担,超过提标指导意见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保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低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五)提高经办能力。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低保对象数量的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探索建立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进一步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加大乡镇(街道)经办人员、驻村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政策执行能力。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六)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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