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3-28 09:16:05
为切实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7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17〕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及盟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认真摸清底数,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的京北后花园、草原水乡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县域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和监测工作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区域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耕地、草地、林地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工业园区及金属矿采选、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建立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卫计局等参与,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按照国家、自治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要求,结合全县实际,整合优化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位。在耕地、草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掌握全县农、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在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工业园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影响区域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提升区域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用两年时间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位全覆盖。(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经信局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全县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整合环保、农业、国土、科技等现有土壤监测数据,提交到县大数据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统筹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网络,优化监测数据采集流程,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县土壤环境数据共享、动态更新,并对接国家、自治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大数据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国土局、住建局、经信委、科技局、林业局、卫计委等参与)
(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4.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及周边区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国土局、农牧业局等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机动车拆解、化工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保局牵头,经信局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在全县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逐步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列出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重点监管尾矿库所在企业要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强化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安监局牵头,环保局、国土局、经信局等参与)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持续推进重金属污染整治,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涉重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强化对重金属污泥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处置。(环保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参与)
5.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等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经信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安监局、国土局参与)
6.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鼓励利用养殖粪污生产有机肥料等废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教科局、环保局、乡镇等参与)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供销社、乡镇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及灌溉水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逐步建设农村定点有偿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站点。加强灌溉水质管理,按照自治区、盟行署要求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食药工商质监局、水利局、供销社、乡镇等参与)
7.加强生活污染源控制。结合“十个全覆盖”、美丽乡村建设、精准扶贫工程,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建设2-3个综合整治示范村。对全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排查,评估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设置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回收点。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住建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扶贫办、乡镇等参与)
(三)加强农用地保护与安全利用
8.开展农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的影响,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草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草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管理清单。划定结果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盟行署审定,数据上传盟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同时纳入全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牵头,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参与)
9.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和草地。各乡镇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草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和草牧场,依法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草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牵头,国土局、发改局、环保局、水利局、乡镇等参与)
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发改局牵头,环保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经信局、国土局、乡镇参与)
10.积极推进耕地、草地安全利用。根据详查结果,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要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牧民及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牵头,国土局、乡镇参与)
1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养)食用农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开展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乡镇等参与)
12.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牧)产品。(农牧业局和生态保护牵头,林业局参与)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3.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的国土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相关部门备案。(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经信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参与)
14.明确风险管控要求。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乡镇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方案,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15.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局牵头,住建局、环保局参与)
住建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6.加强空间布局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全面落实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发改局牵头,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17.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农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及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依法严查向沙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牵头,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公安局、林业局等参与)
18.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土壤污染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控制对土壤的污染,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县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保局负责)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9.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等参与)
20.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按照自治区、盟行署的统筹安排,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由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局、环保局负责)
21.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环保局牵头,住建局、国土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参与)
22.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国土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参与)
定期向盟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定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县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有关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参与)
(七)强化依法治土,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23.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国家、自治区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执行国家、自治区农膜标准、农药包装标准、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环保局牵头,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食药工商质监局、林业局等参与)
24.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等行业,以及产粮(油)、蔬菜重点地区、城镇建成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畜禽集中养殖区、工业园区、危废处置场所、垃圾填埋场等区域。(环保局牵头,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工程执法检查,防止修复工程在挖掘、堆存、运输等施工过程造成二次污染。根据详查结果,污染耕地(地块)威胁地下水及饮用水源安全的,县政府要组织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国土、农牧业和生态保护、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环保局牵头,财政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安监局、公安局、林业局等参与)
(八)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25.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与应用,推广应用国内外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积极开展技术交流,重点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教科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等参与)
26.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发改局牵头,环保局、教科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食药工商质监局等参与)
四、工作步骤
27.2017年底前需要完成的工作。完成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位的布设;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列出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8.2018年底前需要完成的工作。查明农用地(包括草牧场)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的影响;力争基本完成全盟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重点监管尾矿库所在企业要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完成全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的排查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建设2-3个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责任单位: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9.2020年底前需要完成的工作。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位全覆盖;建立农用地(包括草牧场)分类管理清单,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指标、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掌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结合水污染防治任务,全县64个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达到自治区控制要求。(责任单位: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30.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主体,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予以公布,并报全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地要把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环保局牵头,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将土壤污染防治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明确任务、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加强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按照自治区、盟行署统一要求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按县政府要求报告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环保局牵头,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落实企业责任。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环保局牵头,经信局、安监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等参与)
31.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土壤防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日常监管能力建设、科技推广、试点示范、宣传教育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涉农(牧)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等参与)
32.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发改局牵头,财政局、环保局、人民银行多伦支行、银监局、保监局等参与)
(二)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33.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排放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等参与)
鼓励公众通过“12369”、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等参与)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进行行政违法监督,仍不予纠正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检察分院牵头,人民法院、法制办、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林业局等参与)
34.开展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微信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家庭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环保局牵头,宣传部、教科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广电局、网信办、发改局、科协等参与)
(三)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目标考核。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保局牵头,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参与)
严格责任追究。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对于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按照《锡林郭勒盟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组织部牵头,监察局、环保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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