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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2017-03-13 09:51:38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对福州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我市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积极抢抓“五区叠加”战略机遇,发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优良传统,加快补齐土壤污染防治短板、全面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科学谋划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努力当好带动全省土壤环境保护的排头兵。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高于9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高于90%。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高于95%,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高于95%。

一、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制定详查方案,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技术规范,市环保局牵头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开展土壤详查,根据详查方案,分期分批分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2018年底前查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在2020年底前查明金属冶炼、化工、石化、焦化、电镀、印染、医药、建陶、铅酸蓄电池、废物处理和资源化、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开展定期调查,按照国家及省里有关要求,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每10年开展1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托地方环保科研机构,健全市、县两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及时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资金投入。开展定期培训,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每年至少1次。布设国控和省控点位,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由市环保局牵头,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国、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并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根据上级要求或土壤环境保护需要适时调整、补充国、省控点位。布设基础点位,在耕地、园地、林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布设风险点位,选取蔬菜产业基地、果园茶园集中分布区,选取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影响区域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3年开展1次监测。力争到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渔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3.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全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结合数字福州平台和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制定福州市工作方案。完善管理系统,市环保局牵头,整合环保、国土、农业、科技、海洋与渔业、林业等现有土壤监测数据,统筹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网络,优化监测数据采集流程,2018年底前完成系统构建。实施动态更新,积极对接国家、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土壤监测数据实现动态更新。实现数据共享,市环保局负责提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需求,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整合各类土壤环境监测资源,共享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项目环评等数据;市农业局负责共享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主要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例行监测、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使用量、废弃农药包装容器和废弃农膜处理处置、主要粮食作物区域分布与产量、果园与茶园产业基地分布与产量、蔬菜产业基地分布与产量等数据;市国土局负责共享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农业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耕地分布与面积等数据;市数字办负责技术指导,协调数据汇聚;市发改委、经信委、建委、城管委、卫计委、林业局、科技局、海渔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享土壤污染防治数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数字办、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科技局、市海渔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农用地保护与安全利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划定质量类别,根据国家技术规范,按污染程度将全市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与轻微污染土壤)、安全利用类(轻度与中度污染土壤)、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土壤)三个类别,以耕地和园地为重点,按质量类别制定相应管控措施,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开展分类试点和划定,在福清、闽清两地开展耕地、园地土壤质量分类试点,2018年底前完成;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全市耕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经市政府批准后送省环保厅汇总审核,再报省人民政府审定;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实行动态更新,有关部门要组织各县(市)区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的农用地

实施严格保护,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国土部门在批准土地利用方式变更、调整时应明确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措施、责任主体和监管办法。加大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时,应优先向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倾斜。制定保护方案,列为蔬菜、水果产业重点县(市)的福清、长乐、闽侯、闽清、永泰等地,应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防控企业污染,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新建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严格落实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面积显著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市委、市政府将进行预警提醒和约谈,市环保局依法采取环评限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3.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

制定保护措施,安全利用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分布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落实安全利用,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强化信息公开,市、县两级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群众知情权。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4.严格管控污染程度较重的农用地

强化用途管制,制定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用途清单,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的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开展严格管控类土壤周边区域的环境调查,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相关措施,并实施长期跟踪监控。加强污染治理,涉及重污染耕地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达的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5.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农药使用,各县(市)区要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替代品种和生物调控措施。加强林地土壤监管,市林业局负责建立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污染土壤修复,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林业部门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严格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制定实施办法,根据环保部制定的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环境保护标准和和技术规范,制定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实施办法。严格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回收地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有关部门要互通信息,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负责回收的当地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认真开展重度污染农用地回收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与备案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明确风险管控要求

制定负面清单,由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配合,自2017年起,组织各县(市)区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以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明确管制要求,对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规划用地,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应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水利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3.落实监管责任

融入“多规合一”。在土壤环境详查的基础上,由市规划局牵头,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将土壤污染地类和用途管制融入“多规合一”工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强化部门监管。以“多规合一”为契机,推动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的互通共享和业务管理的衔接协调,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要将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纳入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管控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机制。产业园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布局应严格遵循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实施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充分考虑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论证产业园区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建立产业园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清单,加强重点项目布局论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委、市建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落实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三界四区”的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规划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从规划源头上避免用地功能矛盾;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

沿海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滩涂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依法严查向滩涂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自然海岸线保护力度,严格控制在海岸带范围内开挖山体、开采矿产、围填海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按照海岸带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开发强度、时序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到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1.78%。市海渔局牵头加大滩涂生态养殖扶持力度,推广“低碳养殖”,鼓励沿海县(市)区逐年减少饵料使用量;要加强滩涂环境、海洋沉积物监测和海产品质量监控,及时发布信息,加强预警监管。

牵头单位:市海渔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林业局、市农业局、高新区管委会、福州港口管理局、福州海事局,各县(市)区政府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自2017年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要加强监管,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时须增加土壤环境影响和土壤污染防范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五、严格各类土壤污染源监管

1.严控工矿业污染

加强日常监管。确定监管名单,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在2017年底前,确定并上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每年更新1次。开展自行监测,督促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开展监督性监测,由市环保局牵头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运行监管,市环保局会同经信委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市环保局会同经信委加强全市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事先应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环保、经信部门备案,监督企业按规范拆除,防治污染土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严防矿产开发污染。市国土局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在2017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土壤污染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整治工作;在2018年底前,完成有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督促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严防重金属污染。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电镀、电器电子、设备制造、化工、建材、制革、铅酸蓄电池等行业准入门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降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推动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规范废物处置。由市环保局、经信委、国土局组织各县(市)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在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在大型石化产业基地、以化工为主导行业的工业园区、电镀专业集中区,研究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加强废旧电子电器、废旧机动车、船舶等拆解企业的环境监管,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严控农业面源污染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总量控制,全市年生猪出栏总量不得突破200万头,各县(市)区生猪出栏量应严格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内。实施标准化养殖场改造,市农业局牵头,督促有关县(市)区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确保所有畜禽养殖场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规范在线监控,市环保局牵头监督全市所有保留的规模化养殖场,在202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实施联网。加强综合利用,市农业局牵头积极推广先进农业循环利用工艺技术和种养殖相结合的生态模式,在福清、闽侯规划建设区域性的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减少化肥使用,市农业局牵头积极推进化肥施用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2020年底前,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不低于769万亩(次),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减少农药使用,市农业局牵头在福清、长乐、闽侯、闽清、永泰等水稻、蔬菜、水果集中区重点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建设1-2个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县,2020年底前,全市推广应用面积达80万亩以上,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加强平台监管,市农业局牵头在2017年6月底前建成全市农药、兽药监管信息平台,制定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供销社、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加强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农村定点有偿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站点,建立健全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2017年起,选取1-2个蔬菜、水果生产优势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供销社、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源的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3.严控生活污染

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市城管委、建委牵头按照省里部署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在2020年底前全市70%以上行政村覆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加强设施环境监管,市城管委牵头开展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及有关县(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周边土壤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估,在2018年底前完成;牵头开展福州市红庙岭垃圾填埋场和垃圾渗滤液处理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规范污泥处置,市建委牵头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到2020年,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落实治理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落实治理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当地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城管委、市建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制定修复方案。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县(市)区,在2018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省环保厅备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国土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明确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在福州市城区和各县(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农用地要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治理与修复任务。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建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3.强化工程监管与评估

加强施工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制定转运方案,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局报告;项目实施所在地环保局要牵头加强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管,督促责任单位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开展修复评估,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落实修复责任,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建立调度机制,各县(市)区每半年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向省环保厅报告工作进展。建立通报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评估制度,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试

1.开展土壤环境治理市场化试点

根据福建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有关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改革思路,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我市土壤环境保护,着力在政府购买服务、推行土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培育壮大一批土壤环境保护产业龙头企业等方面开展试点,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专业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别、地区代表性,依托省内外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选择建设用地、耕地等典型污染地块,在2017年底前在闽清、福清启动1-2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打造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典型案例。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八、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

1.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市科技局牵头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依托省内外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单位,研发、推广应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技术,工矿企业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技术,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加大近岸水域污染监控点布设的研究和应用力度,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等。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高新区管委会、福州海事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市、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与应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发挥海峡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等成果转化平台作用,推动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重点引进土壤环境调查、污染风险诊断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高新区管委会、福州海事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1.完善土壤管理体系

配合制定污染地块、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相关规定。配合制定土壤环境损害鉴定、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指导文件。市农业局牵头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技术规范。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损害鉴定、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海渔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铬、汞、铅、镉、砷、铜、镍等重金属,重点监管“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水稻、蔬菜、水果产业重点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等。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环境执法纳入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农业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3.加大财政投入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日常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科技研发、试点示范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全面落实国家、省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4.发展绿色金融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5.加强社会监督

市环保局牵头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各县(市)区土壤环境状况;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鼓励公众通过福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系统、“12369”环保热线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社团、企业、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经信委、市城管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6.推动公益诉讼

市、县(市)区检察机关可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检察院、市中院;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渔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7.开展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和管理对象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大力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校和行政学院教育培训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十、落实目标考核

1.落实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主体,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省、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地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6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落实部门责任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福州市贯彻<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市级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相关规定的要求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落实本方案。牵头单位在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等工作中发现其他单位存在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等机关效能问题的,将按规定移送市效能办处理。

责任单位:市效能办、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3.落实企业责任

企业是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企业和单位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4.加强部门协调

成立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渔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5.严格考核评估

签订责任书。市环保局牵头,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及福州市环保督查工作内容。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公布考核结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强化考核应用。市审计局牵头将经审定后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牵头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市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将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落实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视情况对涉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提请予以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市政府将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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