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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吉林省饲料加工企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吉林省政府网2017-02-21 09:23:05

2月15日,《吉林省饲料加工企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该文件内容显示补贴时间及标准为:

生产经营地在省内、2015年实际饲料产量5万吨以上、就地采购、自建仓储设施的企业,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配合饲料企业收购入库且2017年6月底前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每吨给予200元补贴

根据国家支持实施饲料加工企业补贴政策精神,为支持玉米购销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扩大新产玉米就地加工转化能力,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省内规模以上饲料加工企业收购加工省内2016年新产玉米给予补贴支持。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 、补贴条件及对象

生产经营地在省内、2015年实际饲料产量5万吨以上、就地采购、自建仓储设施,履行统计报送义务,申报信息真实准确、信誉较好、在产的配合饲料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时间及标准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配合饲料企业收购入库且2017年6月底前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每吨给予200元补贴。

三、补贴资金申报

(一)按旬报表。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建立配合饲料企业新产玉米收购加工信息旬报制度(详见附件2)。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要在每月上、中、下旬结束后2日向所在市县粮食、财政部门报送企业每旬在省内收购加工的新产玉米情况,同时抄报省粮食局(传真:0431-85343419)、省财政厅(传真:0431-88550854)。

(二)按月申报。纳入补贴范围的配合饲料企业,要在每月结束5日内,向所在市县粮食和财政部门提交上月收购省内并加工的新产玉米补贴申请及分月收购、加工环节有关凭证、账簿。

具体包括: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至2017年4月30日企业分月在省内收购玉米发票(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对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体现收购字样,同时在备注中体现水分、杂质、纯重等内容,并在销货方注明卖粮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对使用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必须信息齐全。在加工环节,企业必须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要单独设立明细账,专门记载每班生产的各类饲料数量,以及当班使用的配方情况,并详细记录期初及期末库存、当期购入、本期生产及产品入库等账表。在销售环节,企业要保管好产品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企业用电量、用煤量、豆粕等其他原料采购、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用量凭证和账簿。申报补贴时,各种凭证均提供复印件。企业要将申报材料分月登记造表,装订成册,申报材料要经具体经手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初次申报补贴时要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3)。

四、补贴资金审核

申报补贴企业所在市县粮食和财政部门要按月对企业补贴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时确保玉米及豆粕等其他饲料原料收购、加工、库存数量,产品库存、销售数量,企业用电量、用煤量、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用量等数据能够相互印证。市县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于每月结束后10 日内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报送月份补贴申请,附补贴申报汇总表。

补贴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省财政厅将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的补贴材料和市县粮食、财政部门的补贴申请进行审查确认。

五、补贴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将根据市县粮食、财政部门报送的月份补贴申请,按月预拨补贴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补贴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补贴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省财政厅按中介机构核查结果清算、拨付补贴资金。

六、补贴资金监管

(一)配合饲料企业所在市县政府要切实抓好新产玉米收购加工补贴政策实施,做好售粮农民与配合饲料企业间购销协调工作。

(二)市县粮食部门要严格审核收购加工数量,加强监管,从收购、仓储、加工、销售等环节,对配合饲料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数量等进行认真审核查验,确保申报补贴相关数据真实准确。补贴政策具体监管文件由省粮食局另行发文。

七、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各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整改,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买陈顶新、转手倒卖等骗取补贴违规行为发生,明确惩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一经发现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取消该企业补贴资质,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对骗补企业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通过社会媒体公开通报。

①将购买后尚未运回企业自用加工的新产玉米申领补贴;

②将购买用于企业自用加工的非新产玉米申领补贴;

③将购买用于企业自用加工的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贸易企业的玉米申领补贴;

④将购买用于企业自用加工的省外玉米申领补贴;

⑤将购买新产玉米倒卖并申领补贴;

⑥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行为。

八、加强审批责任追究

饲料加工企业补贴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合理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资金申报环节。纳入补贴范围的配合饲料企业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市县财政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直接责任。

(二)在资金分配环节。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具体申报企业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企业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各市县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资质审核、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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