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洛阳市政府网2016-11-23 10:33: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精神,洛阳市民政局和市扶贫办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作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为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市民政局和市扶贫办联合制定了《洛阳市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暂行)》,对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状况核对内容、范围、方法进行了统一。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参照该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共同研究细化本行政区域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切实实现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认定标准的统一。
二是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信息共享机制。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库,加强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信息的沟通,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半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为动态调整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数据基础。
三是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标准同步调整机制。落实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扶贫标准线的要求,综合考量我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和扶贫标准线调整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实现农村低保与扶贫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扶贫标准线年增长率不低于6%的规定,我市2016年扶贫标准线拟调整为3050元。各县(市、区)在进行农村低保审核审批时,可暂时按照我市调整后的扶贫标准线执行,市民政局将在扶贫标准线正式调整后,报请市政府相应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四是严格落实按户施保。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户认定的做法和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我市农村低保以往一些地方采取按人施保的做法已不适应精准扶贫工作需要。今后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家庭,特别是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按照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并根据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科学确定被保障家庭低保金发放数额。
五是开展摸底调查、做好兜底保障。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开展一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经济状况摸底调查,切实掌握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民政部门牵头、扶贫部门配合,将现有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脱贫的人员排查出来,由扶贫部门按规定程序,将符合扶贫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实现“应扶尽扶”;扶贫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配合,将列入当年脱贫计划、没有享受低保且可能无法通过扶贫开发项目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排查出来,由民政部门按照低保办理程序进行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遭遇特殊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应充分利用临时救助、救灾救助等政策,尽可能予以救助;对无法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扶贫部门应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予以帮扶。
通知要求,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应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调查,摸清当年列入年度规划脱贫户和低保对象底数,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符合扶贫条件的低保家庭分别纳入低保和建档立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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