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攀枝花市府2016-11-22 09:24:34
攀枝花市家庭农场:日前,四川省农业厅发出《关于命名四川省第二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的通知》,命名了全省300家家庭农场为四川省第二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乡开心香稻家庭农场等10家农场上榜。以下是攀枝花市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及农场注册登记管理:
攀枝花市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此次攀枝花市入选的家庭农场分别是:仁和区啊喇乡开心香稻家庭农场、仁和区啊喇乡中信家庭农场、仁和区盛源家庭农场、盐边县惠民乡景泰家庭农场、盐边县红格镇阳光家庭农场、西区格里坪镇赵氏家庭农场、米易县卧马林种羊养殖家庭农场、米易县新盛芒果园家庭农场、米易县兴林芒果种植家庭农场、攀枝花市忠实种养殖家庭农场。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将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抓手,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出台了《关于开展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家庭农场的概念,对家庭农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主体类型、条件、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提交资料等进行统一规范。同时,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开展了系列培训,并通过完善经营制度、规范生产行为、提升管理水平,培育了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典型,引领带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攀枝花市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管理:
川工商攀〔2013〕94号
攀枝花市关于开展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县(区)工商局、农牧局:
为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划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者共同出资经营,依托依法承包或流转取得的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且相对稳定的农村土地(包含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申请办理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
二、家庭农场是否申请工商注册登记,由承包经营者自主决定;申请工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由承包经营者根据自身规模条件、内部管理特点、经营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在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有亲属关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有亲属关系)等市场主体类型中自主选择。
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需要以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名义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管辖,根据其申请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按照市、县(区)工商局及其所辖工商所关于个体工商
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现行注册登记管理管辖权限予以确定。办理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市、县(区)工商局及其所辖工商所应当告知、提醒申请人在核准成立后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除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注册登记设立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为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或者公司股东之间具有亲属关系;
(三)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稳定,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
(四)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的面积或者经营规模达到市农牧局确定的以下标准、条件:从事稻、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一年两熟制地区不低于3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不低于80亩。从事经济农作物种植的,蔬菜不低于50亩,花卉、苗木、芒果、石榴等不低于100亩,食用菌不低于10万段(袋)。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生猪年存栏不低于100头(不含仔猪),肉牛年存栏不低于20头,肉羊年存栏不低于100只,蛋鸡年存栏不低于1000只;肉鸡年出栏不低于5000只,肉兔年出栏不低于1000只,其他肉禽年出栏不低于30000只。从事一般水产养殖的不低于200亩,从事水面特种养殖的不低于100亩。从事种植、养殖结合的,承包经营土地的面积不低于100亩。
五、申请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可以在自主选择的市场主体名称中标注“家庭农场”字样。对标注“家庭农场”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合伙企业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公司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公司组织形式”。
上述市场主体名称中选择冠用行业用语的,应当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
六、家庭农场承包经营者可以将其承包经营土地所在地的家庭住宅或者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场所登记为住所。
七、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并应当符合县(区)农业发展规划和环保、产业政策,主要包括而不限于:稻、麦、玉米等粮食种植,蔬菜、水果、花卉、园艺等经济农作物种植,猪、牛、羊、鸡等畜禽、水产养殖,并可以兼营餐饮服务、食品流通、农场休闲观光服务等其他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批准文件。
八、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除应当向市、县(区)工商局及其所辖工商所提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外,还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有关证明、说明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按照以下要求填报注册登记格式文书:
(一)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
依法直接承包的,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取得的,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二)从事畜禽、水产养殖或者种植、养殖结合的,提交与市农牧局确定的标准、条件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存栏情况等材料。
(三)申请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的,其组成形式应当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以日常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共同签字予以确认,并提交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参加经营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和家庭经营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家庭农场设立登记的,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资方式栏予以明确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由全体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人签字栏签名予以确认,并提交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共同出资证明。
(五)申请合伙企业、公司家庭农场设立登记的,提交由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字确认的表明全体合伙人、股东之间有亲属关系的说明材料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九、家庭农场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验照)等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
十、各县(区)工商局要深入走访调研,加强行政指导,不断优化服务。要充分尊重家庭农场经营者对是否注册登记的自愿选择权,全面、准确地宣传、解释不同市场主体类型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要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协作机制,积极配合农牧、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完善、落实我市家庭农场扶持发展政策,通过项贷款贴息、加大补贴力度、实施税收减免等多种扶持措施,共同推动我市家庭农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从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国务院、省、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有关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从其规定。
十二、本意见贯彻落实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汇总归口报送市工商局个体处、市农牧局农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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