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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2016-09-06 10:22:32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

〔2016〕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天水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天水市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63号),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公民依法履行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全市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登记范围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本市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三、登记程序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落户程序: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关于现居住状况的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等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六)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人员的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本人可以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在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凭结婚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以在现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的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省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准予其落户,省外迁入地公安机关有要求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予以换发迁移证;不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由签发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办迁移证件。

(八)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在公安派出所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使每个公民依法履行户口登记,获得公民法定身份证明,依法享受社会医疗、教育、就业、救助等福利待遇,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政府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无户口人员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级各部门在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理,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各县区政府及民政、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在办理社会事务中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核查核验居民身份证及户口制度,涉及公民个人事项的要依法核查核验。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无户口人员,要督促其到公安机关及时登记户口。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辖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辖区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区、各部门要动员基层组织,正面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内容,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加登记户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策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的良好氛围,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密切协作配合。各县区政府及民政、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承担起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工作,特别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为无户口人员查找相关历史依据资料,提供客观真实有效地证明材料,方便无户口人员进行户口登记。同时要坚决杜绝为重假户口人员提供假证明、假材料。

各级各部门在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中,凡涉及以前的相关文件要求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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