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8-31 09:37:28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
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种植结构,推动饲草饲料种植,促进种养结合,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我省拟对全株玉米等青贮饲料生产和苜蓿种植给予补贴。现将《黑龙江省2016年苜蓿种植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6日
黑牧财〔2016〕148号
黑龙江省2016年苜蓿种植补贴实施方案
为调整种植业结构,推动我省苜蓿产业发展,指导苜蓿生产补贴政策规范实施,保证扶持政策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要求,利用合法耕地,重点扶持一批有生产基础或生产经验的苜蓿生产业者建设苜蓿高产稳产生产基地,示范带动我省苜蓿产业发展,增加我省优质苜蓿草产品供给。
二、建设标准
选择不受水害和药害、相对集中连片、适宜苜蓿种植,土地经营权一次性流转5年以上的合法耕地,建设苜蓿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有与种植苜蓿面积相配套的苜蓿种植和收获机械,鼓励干旱地区配备水电灌排等设施,苜蓿种植第二年青干草亩产量达到400公斤以上。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具备上述相关条件的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和规模养殖场(合作社)。补贴采取先种后补的方式,分两年兑现补贴资金。对验收合格的,种植当年验收后每亩补贴200元,种植第二年验收后每亩补贴400元。
四、实施方式
项目实施实行“三到县”,即将补助资金切块到县、组织实施下放到县、管理责任明确到县。在县级政府领导下,由县级畜牧部门组织实施并做好苜蓿种植技术指导,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和监管。
五、实施程序
(一)开展政策宣传。项目县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使域内饲草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和规模养殖场(合作社)都能了解掌握扶持政策。
(二)组织建设主体编制苜蓿生产实施方案。县级畜牧、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扶持条件,对本地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和规模养殖场(合作社)的苜蓿种植意愿进行调查摸底,并组织苜蓿种植业者编制苜蓿生产实施方案,内容包括:①苜蓿种植业者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等资金实力情况、现经营耕地面积(包括流转耕地面积,使用年限)、现有机械设备、水利设施及其它基础设施情况;②苜蓿生产计划,内容有:苜蓿生产田建设,包括苜蓿种植地点和面积、种植品种及播种量;配套机械设备购置,包括苜蓿种植、收获机械(收割、翻晒、搂草、打包机械等)购置具体型号和数量;水利灌溉和积水排涝设施及配套电力设施建设;贮草等其它基础设施建设;③资金投入计划;④实施进度,包括苜蓿生产田建设和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时间;⑤苜蓿田间管理措施,包括保证苜蓿产量和质量的技术措施;⑥苜蓿生产预期效益评估;⑦提供佐证材料,包括2015年度财务资产负债表、耕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地块为合法耕地的书面证明、苜蓿种植地点方位图(需要GPS拐点坐标)等。
(三)筛选扶持对象和申报种植计划。由县级畜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审查小组,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对苜蓿种植业者提交的实施方案内容进行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初步确定扶持对象,形成本县苜蓿生产实施方案,报县级政府审定。审查的重点应包括所选苜蓿种植地点是否适合苜蓿种植,所种植耕地是否为土地经营权一次性流转5年以上的合法耕地,所选苜蓿品种在当地是否能够越冬,配套机械设施是否与种植面积相适应,是否具有与投入计划相对应的经济实力。县级畜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政府审定意见,形成资金申请报告,联同县级实施方案一并于9月5日前以财政、畜牧联合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兽医局
(四)切块下达种植任务和资金。省畜牧兽医局对各县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定各县的种植任务和补贴资金额度,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县。
(五)制定验收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验收。县级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苜蓿种植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时间、验收内容,依据本指导意见和苜蓿种植实施方案制定验收标准,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分两个年度进行验收。苜蓿种植当年重点验收苜蓿种植面积是否按计划完成,苜蓿种子采购数量(查验相关合同票据),苜蓿出苗是否整齐、密度是否合理(一般每平方米应不低于500株)、有无大面积断垄现象;第二年重点测量产量是否达到标准,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建设计划。
(六)公示及拨付补助资金。验收结束后,对验收合格的要选择在补贴对象周边的公共场所将补贴对象名称、地址、苜蓿种植面积和补贴资金数量等基本信息张榜公示,也可以选择在当地主要媒体等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公示结果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补助对象。对未完成种植计划但验收合格面积超过3000亩的,按实际验收面积补贴。形成的结余资金,将由省财政厅收回。县级畜牧、财政部门于2017年10月底前将苜蓿种植实施情况总结以文件形式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六、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县级畜牧、财政部门是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对本县项目的具体实施负总责。两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各司其职,落实各环节的责任到具体人。县级畜牧部门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积极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该项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二)规范档案管理。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包括摸底资料、种植业者上报的实施方案、方案审查材料、检查核验资料、公示材料、补贴资金发放明细、政策实施图像视频等文件资料,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附表:2016年利用耕地种植1000亩以上苜蓿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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