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武汉2016-08-23 09:21:51
昨日,武汉市政府公布《关于做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即日起至明年12月31日,对返乡创业人员开办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缴纳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提出,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近就业机会,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6〕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持我市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的原则,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二、重点任务
(一)依托精准扶贫战略推进返乡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武发〔2015〕8号)精神,扶持生产和就业创业发展,到2018年,实现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引导返乡人员与精准扶贫项目有效对接,围绕特色种养业及其加工业、现代服务业、休闲农业、农村电子商务、特色生态旅游业、农村旅游服务、“互联网+扶贫”等产业开展创业。利用互联网、电商公司的信息平台,出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的支持政策。
(二)依托产业转移升级带动返乡创业。充分利用现有的开发区、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等设施,在承接产业转移、推进产业升级过程中,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产业转移的趋势和市场需求,充分挖掘和利用家乡资源和要素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大力实施返乡创业工程,宣传返乡创业政策,推介投资项目,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抱团回归返乡投资创业。
(三)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区域经济,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林下经济、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业空间。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积极发挥能人效应,引导当地种植、养殖、物流、加工等致富带头人、经纪人与返乡人员开展合作,帮助返乡人员与当地能人强强联合、兴业创业。
(五)依托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和扶持返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线上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产品销售等农村服务业,促进地方传统产业实现电子商务化,带动本地电子商务生态发展,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发挥熟悉输入地市场、输出地资源的双重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通过对特色农产品进行挖掘、升级和品牌化,拓宽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渠道,实现特色农产品与外地市场有效对接。
(六)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返乡创业。
1.加强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区、街道(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加快提速降费,建设完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推动信息入户、服务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支持街道(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2.强化返乡创业公共服务。各地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各方资源,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为返乡人员创业提供各项服务。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及时将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范围,做好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建立在外人才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建立创业项目库,指导和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选准创业项目。成立专家技术服务团队,为返乡创业企业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问题。在基层就业平台设置返乡创业服务窗口,举办专场招聘会,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3.强化返乡创业中介服务。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经验、资源不足等难题。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推动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七)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的创业培训。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创新培训模式,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开展返乡创业专项培训,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对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从有经验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发挥好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帮助开展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教育培训,做好贫困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
(八)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搭建基础、公用专业技术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返乡创业人员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健全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政府、企业及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各类农村科技创业、科技公益活动,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程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二)落实定向减税费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精神,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开办年应缴纳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精神的,返乡创业人员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持《就业创业证》的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照规定给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宽带乡村”示范工作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承包荒山、荒地、荒滩,经营特色经济林、林下种养等,提供技术服务和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持,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初次创业从事种养殖、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农村服务业、林下经济等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一定就业人数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创业补助。
(四)拓宽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实施金融服务网格化战略。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积极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和动产权益抵(质)押贷等新兴抵(质)押担保业务,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机器设备、产成品等各类农村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品。探索和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返乡创业人员融资提供增信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照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全额贴息。对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可给予第二次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享受全额贴息政策。
(五)加强返乡创业园建设。各区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园区、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积极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运输、供电、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可安排相应项目,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度调整,保障合理用地空间。适度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执行优惠价格,降低园区生产成本,制定返乡创业示范园建设标准,认定一批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对入驻企业给予场租、水电费等补贴,吸引更多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入园创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落实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具体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协调机制, 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要结合产业转移、精准扶贫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武汉市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附后)的要求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终端等媒体加强宣传解读,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使之发挥凝聚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以及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大力宣传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加强宣传信息报道,开展专题宣传活动,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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