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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16-08-17 10:14:3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已于2015年1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自2015年3月1日施行。现就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背景、对象等解读如下。

一、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背景和意义

2009年、2012年,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分别公布实施了《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自省政府统一制订征地补偿标准以来,对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征地规模逐年增加,征地补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差距明显,这是本次调整的客观需要。第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规定“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2年调整一次”。这是本次调整的政策要求。第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其关键是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即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是本次调整的现实背景。

综上,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对推进我省征地制度改革,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我省征地补偿标准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两类。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根据农用地一致性和差异性,将每个市、县(区)划分为若干个征地区域,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得出综合收益值。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倍数,最终形成征地补偿标准金额。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的50%。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根据土地一致性和差异性,划分若干个征地区片,依据土地区位、类别、产值、农用地等级、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测算出每个区片的征地综合补偿金额。

因此,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都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同点在于,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是确定年产值后再分地类乘以不同倍数,形成征地补偿标准的最终金额;区片综合地价,是不分地类直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金额。

我省合肥、淮南(不含潘集区)、淮北、马鞍山(不含博望区)市辖区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他市、县(区)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对象、原则和依据

(一)调整对象。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对象为2012年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各市、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二)调整原则。新旧衔接原则,适度提高原则,综合平

衡原则,同地同价原则,公开听证原则。

(三)调整依据。本次调整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开展。调整中使用的农作物年产量、价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基础数据均来源于安徽统计年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等数据来源于省人社厅。

四、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内容

(一)征地补偿标准区域划定情况。将全省所有市、县(区)划分84个测算单元,划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片)共237个,其中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223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14个。

(二)调整后标准水平。本次调整后全省农用地平均标准每亩39108元(系按农用地补偿标准及区域面积加权平均),与省政府2012年以皖政〔2012〕67号文公布实施的平均标准每亩33760元相比提高了15.84%。新的补偿平均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提高幅度适中,有利于新旧标准的相衔接,同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市、县(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差距进一步缩小,南、北地区差异进一步缩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加适应,切实维护了农民的权益。对比周边省和中部省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差异幅度更趋合理。

五、关于新补偿标准施行时间及新老补偿标准的衔接问题

新征地补偿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衔接,一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全面、准确地宣传制订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原则、幅度等有关内容,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二是确保平稳过渡。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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