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08-17 09:58:51
从2016年9月1日起,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出台了新政策。同时公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有哪些调整,一起来看看吧。
为什么要调整贷款政策?
2015年5月以来,为充分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郑州住房公积金推行了相对宽松的贷款政策,贷款发放量快速增长,沉淀资金得到了有效使用。目前,郑州中心的贷款使用率已连续12个月高于90%,资金流动性正在趋紧。因此,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决定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贷款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单笔贷款额度的审批标准,贷款最高限额、贷款比例、贷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未进行调整。按照新的政策,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其具体贷款金额同时按三个条件确定:
(一)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限额。其中,夫妻双方均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6个月以上、购买郑州市区内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其他情况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统一不超过40万元。
(二)贷款金额不超过缴存余额的规定倍数。即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确定单笔贷款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金额≤缴存账户余额×(14+已缴存年数)
其中,缴存账户余额取夫妻双方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最新余额之和(不含近6期内一次性补缴金额,无配偶或配偶未在郑州住房公积金市级缴存的,取借款人本人缴存账户最新余额);贷前6个缴存期内借款人及配偶未办理柜面提取的,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认定,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已缴存年数取开户日期至当前缴至月份的间隔年数,不足整年的部分向上取整。异地贷款依据缴存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年数。
退伍或转业未满三年的复转军人及纳入郑州市人才引进计划的高技术人才办理贷款不受本条件限制。
(三)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其中,月还款额按借款人最长贷款年限计算。家庭收入为借款人及配偶(或共有人)近6期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之和(含其他管理机构缴存基数)。
除此之外,新的贷款政策还规定,借款人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前,本人及其配偶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内的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办理提取。以配偶身份提供缴存信息获得贷款后又离婚的家庭,非借款人一方应在原贷款余额低于40万元时,方可再次申请贷款。比如一对夫妻以男方为借款人办理了50万元贷款,后来离婚了,那么女方应在原贷款的剩余金额低于40万元时,才能作为借款人再次申请贷款。
贷款新政策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有哪些影响?
新的贷款政策对于缴存账户余额较高,缴存时间较长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没有影响,仍可最高贷到60万元,但对于缴存账户余额较少,缴存时间较短的借款人,则在贷款额度上会受到一定限制。比如一对夫妻双方均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6个月以上、首次申请贷款用于购买郑州市区的住房,有足够还款能力时,只要夫妻缴存账户合计余额达到4万元(缴存时间长的还可以再少一些),就可以申请到6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反,如果某夫妻虽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但缴存账户合计余额只有2000元,且借款人缴存时间也不足1年,那么最多可申请到15万元贷款,如果贷前6个月内又将仅有的2000元住房公积金提取了,缴存账户余额为零,那么他将暂时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总之,新的贷款政策体现了“多缴多贷、早缴多贷,少取多贷 ”的原则。
按照贷款新政策,只有夫妻双方同在郑州市级缴存、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市区住房的,有还款能力时才能最高贷到60万元,如果属于借款人单方符合贷款条件、夫妻双方分别在两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县(市)区贷款、异地缴存职工贷款等情况的,则在有还款能力时最多可申请到40万元贷款。
职工如何计算自己的贷款额度?
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对照新政策按以下步骤计算自己的贷款额度:
(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12329客服电话或办事大厅窗口查询本人及配偶的缴存信息,计算出夫妻双方账户余额总和以及本人的已缴存年数。
(二)利用公式:贷款金额=缴存账户余额×(14+已缴存年数)计算出可贷额度。如果计算结果大于对应最高贷款限额(根据缴存情况选取40万元或60万元,)则可贷额度最高为40万元或60万元,如果计算结果小于等于最高贷款限额,则最高可贷额度即为计算结果。
(三)贷款额度确定后,选定还款方式、最长贷款年限,利用住房公积金网站提供的计算器计算出贷款的月供。如果月供小于夫妻收入的60%,则相应的贷款金额即为最终可贷额度,否则应适当降低贷款金额。夫妻收入还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时核定的月收入.
自己不会计算可贷额度的,可致电12329客服电话寻求帮助。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时怎么办?
按照贷款政策新确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果不能满足借款人的购房需求,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即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再向住房公积金的合作银行申请部分商业住房贷款,以满足购房的需要。
各类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及申请地点
(一)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房产的归属地不同,分别到郑州市市区办事大厅或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分支管理机构办事大厅申请,一站式可办结借款、担保、银行还款等全部手续。
(二)组合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审、合作银行复审、分别签订借款手续、办理担保手续的流程办理。县(市)区到对应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指定银行网点提交贷款申请,郑州市区内到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银行网点提交贷款申请。目前郑州市区有3家商业银行5个网点参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具体网点分布情况见附表;县市区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网点8月下旬公布。凡是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入的楼盘项目,合作银行均可受理缴存职工的组合贷款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贷款条件时,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合作银行承办的流程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先由指定商业银行利用自有资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按照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借款人每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向借款人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的利息差额。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质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同之处在于贷款资金的来源不同,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目的在于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供给,最大限度地满足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这一新业务先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群体中推行,后期将逐步推行到组合贷款业务中。
组合贷款业务郑州市区合作银行网点
网点名称 | 地址 | 咨询电话 |
建行百花路支行 个贷中心 | 中原区百花路46号(百花路互助路交叉口南100路西)建行2楼13号柜 | 67176339 |
建行嵩山路支行 个贷中心 | 中原区嵩山路6号(嵩山路互助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建行3楼 | 67973268 |
建行政三街支行 个贷中心 | 金水区政三街5号(省人民会堂后面)建行3楼 | 65529753 |
中行陇西支行 信贷中心 | 中原区建设中路11号(建设路百花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中行2楼 | 87027098 |
浦发银行百花路支行 信贷中心 | 中原区百花路46号(百花路互助路交叉口)浦发银行2楼 | 87567158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州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各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笔贷款金额的核定单笔贷款最高金额同时按以下三个条件核定:
(一)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
夫妻双方均为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户、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购买郑州市区内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其他情况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统一不超过40万元。
(二)贷款金额不超过缴存余额的规定倍数
单笔贷款金额应小于或等于缴存余额乘以相应倍数的积。其中,夫妻双方均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6个月以上的,缴存账户余额取夫妻双方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最新余额之和(不含近6期内一次性补缴金额,无配偶、配偶未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或缴存不满6个月的,取借款人缴存账户最新余额);贷前6个缴存期内借款人及配偶未办理柜面提取的,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认定,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缴存时间不满1年的,倍数值为15,缴存时间超过1年的,每超过1年倍数值增加1。缴存时间取开户日期至当前缴至月份的间隔年数,不足整年部分向上取整。异地贷款依据缴存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
退伍或转业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及纳入郑州市人才引进计划的高技术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本条件限制。
(三)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
月还款额按借款人最长贷款年限计算,超过家庭收入的60%时,相应降低贷款金额。家庭收入为借款人及配偶(或共有人)近6期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之和(含其他管理机构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按对应月缴存额和最新缴存比例推算。借款人或配偶有其他未结清住房贷款的,合并计算月还款额。
二、关于组合贷款的有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求时,借款人可办理组合贷款,即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在指定银行办理部分商业住房贷款。其中,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组合贷款比例应不超过房产总价的80%,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组合贷款比例应不超过房产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比例应不超过房产总价的60%。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确定一家合作银行开展组合贷款业务。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借款人在郑州住房公积金办理的贷款结清前,本人及配偶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内的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申请贷款的家庭,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夫妻离婚的,非借款人一方应在原贷款余额低于单缴贷款限额时,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缴贷款限额按照再次申请贷款时的标准执行。
(三)借款人或配偶有多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办理贷款前应当先合并缴存账户,缴存记录连续的,可以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四)组合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审、合作银行复审、分别签订借款手续的流程办理。县(市)区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指定银行网点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郑州市区内到各办事大厅及对应银行网点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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