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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金融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08-16 15:44:56

各市、县(市)农业农经部门,各市、县(市)金融办,各市、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近年来,中央、省出台的一系列金融服务“三农”政策措施,为解决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推动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满足家庭农场融资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作用

1、夯实信贷支持家庭农场信用信息基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农经部门推荐的家庭农场名录,进一步强化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工作,创建家庭农场信用库,开展信用评级、动态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相结合,将家庭农场信用评级和主要成员信用状况一并纳入信用管理,夯实信用信息基础,并从中筛选出一批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经营管理比较规范、收益相对稳定的家庭农场作为支持重点,支持守信家庭农场融资。

2、加大对家庭农场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强化激励考核,努力实现对家庭农场信贷投入持续增长。根据家庭农场经营状况和融资需求合理测算可贷资金额度,对家庭农场贷款适当给予利率优惠,有效降低家庭农场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家庭农场金融服务考核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家庭农场业务风险容忍度。

3、切实落实好主办行制度。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农联社系统要及时总结金融支持家庭农场试点经验,切实落实好主办行制度,进一步扩大家庭农场“一对一”服务覆盖面,并做好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支持服务工作。

二、创新家庭农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4、探索家庭农场信贷服务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融资需求,针对不同类型和经营规模的家庭农场提供差别化的融资方案,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的原则给予信贷支持,推行“一次授信、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信贷模式。根据家庭农场资金周转特点,灵活设定贷款期限,创新服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大力拓展产业链融资,支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产品专业市场+家庭农场”等模式,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获取能力。探索将“阳光信贷”、“德国IPC”、“信贷工厂”等服务理念运用到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5、创新家庭农场融资产品。大力推动“金农贷”、“富农贷”融资产品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力度。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家庭农场的贷款支持,加大对所在县域家庭农场资信调查,安排专门贷款规模、专门人员为家庭农场提供一揽子金融增值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对接家庭农场融资需求,因地制宜提供农机具等融资租赁服务。在规范发展基础上,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为家庭农场提供优惠、便捷的金融中介服务。支持“开鑫贷”等P2P平台设立专门针对家庭农场的融资项目和产品。

6、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做大直接债务融资规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腾出更多信贷资金支持家庭农场。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三农”领域,补充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来源。

7、丰富家庭农场贷款增信手段。探索采取农地抵押与多种农贷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丰富家庭农场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严格控制信贷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家庭农场金融服务工作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结合起来协同推进,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为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试点创造条件。

8、健全农业保险服务机制。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三农”保险服务网点服务功能。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农业保险服务规范。推进农业保险减灾工作,统筹设计农业保险险种和农业防灾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防灾减灾服务。

9、完善涉农保险产品体系。针对家庭农场实际保险需求,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和保市场价值转变,开发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开展生猪和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试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农机具保险、雇主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等业务。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

10、推进涉农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开发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家庭农场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保险公司、银行及政府风险共担机制,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可设立涉农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各省辖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所辖试点地区涉农贷款保证保险补偿基金进行配套补偿,支持试点工作开展。

三、强化财政资金及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

11、优化农村金融布局结构。支持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引导其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对在苏北、苏中地区设立的县以下银行营业网点,给予10万元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在网点布局上向苏北、苏中地区倾斜,扩大农村地区基础金融供给。

12、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家庭农场等涉农信贷投放,每年度对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非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和省内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的信贷投放情况进行考核,当其在省内投放给家庭农场等涉农贷款的增速高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省财政对增量贷款部分按不超过2.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贷款风险补偿。省财政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家庭农场等涉农贷款,按其季均余额不高于3‰的奖补标准给予直接风险补偿。

13、建立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并完善对家庭农场等涉农贷款担保的政策扶持,省财政按涉农担保业务季均余额给予不超过1%的风险补偿。

14、扩大涉农担保基金范围和规模。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改革担保基金,根据放贷款情况增加担保基金规模,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

15、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对于支持家庭农场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使用上给予倾斜和支持。

四、健全金融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合作机制

16、建立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协作机制。成立由省农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的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协调小组,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家庭农场金融扶持问题研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策指导,保证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17、构建家庭农场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扎实做好家庭农场数据库建设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家庭农场认定、汇总、建档、登记、立卡,建立规范的家庭农场信息平台。加强对家庭农场主的培训,引导规范财务管理,增强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农场主经营管理能力。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省市县三级联动,构建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库,对纳入名录的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构建与金融机构对接信息平台。

18、加强家庭农场信贷支持统计监测。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辖区内主办行制定完善家庭农场金融服务专项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季度统计,动态跟踪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完善重点支持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探索开展家庭农场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家庭农场相关金融服务情况定期汇总,并及时通报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确保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政策落到实处。

19、营造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良好氛围。各级农业农经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发挥组织、技术、信息优势,广泛宣传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政策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促进现代农业与金融服务业互利共赢。“省金融创新奖”对金融机构在创新领域、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重点突出对包括农村金融等方面的考核,并对获奖金融机构按年度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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