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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开展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评定工作(最新消息)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6-08-10 16:01:57

为引导内蒙古家庭农牧场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家庭农牧场经营管理水平,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要求,决定开展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活动,更好地带动全区家庭农牧场的发展。现就申报评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示范家庭农牧场的意义

家庭农牧场是在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下,以家庭为单位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载体,是发展现代农牧业,保障粮食安全和农畜产品有效供给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各级农牧业部门要按照“规范认定、逐级推荐、重点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在做好家庭农牧场认定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服务、强化支持,培育产生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作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大、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家庭农牧场,使之成为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的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主体

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的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内农牧法发〔2015〕16号)对家庭农牧场的基本要求(基层农牧业部门反映,对大部分养殖类家庭农牧场没有发放防疫证书,对养殖类家庭农牧场具有防疫合格证的要求应放宽,在家庭农牧场认定初期可以不做要求,对示范性家庭农牧场也不要求),并已经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已颁发《内蒙古自治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原则上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应在盟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的基础上申报。

三、评定标准

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经营规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经营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二)基础设施: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机械设备,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三)经营者: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从事种植、养殖、种养结合等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掌握较先进的农牧业生产、管理技能,经过新型职业农牧民等培训。无经营违法不良记录。

(四)生产管理:采用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或规范,能够实行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记录完整。

(五)市场销售:产品销售渠道较稳定,实现了订单生产与销售或纳入了农商、农超、农社对接等营销网络的优先。

(六)财务管理: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和销售记录,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状况。

(七)示范效果:家庭农牧场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农牧业收入占到其家庭经营总收入的80%以上,家庭农牧场人均年经营纯收入超过所在旗县(市、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在科技运用、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牧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八)在同等条件下,满足下列条件的家庭农牧场可优先评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

1.家庭农牧场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品牌;

2.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以及获得盟市级(含盟市级)以上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四、申报程序

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评定实行家庭农牧场申报、旗县推荐、盟市审查、自治区评定。

1.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农牧场填写《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表》,向旗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推荐。旗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牧场进行实地查看,申报条件要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按照盟市要求数量,优中选优,将符合标准要求的家庭农牧场以正式文件向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3.审查。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人员,对旗县推荐的示范家庭农牧场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填写示范家庭农牧场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4.评定。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盟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自治区示范家庭农牧场的拟定名单,并通过自治区农牧业信息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示范家庭农牧场”,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建立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

五、其他要求

(一)旗县、盟市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评定标准,择优确定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将代表当地较高水平的家庭农牧场推选上来。

(二)将示范家庭农牧场评审与后期监测结合起来,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实行动态管理,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有进有出,动态监管,为该区现代农牧业发展打造一支有活力的经营主体力量。

(三)各地要加大对家庭农牧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与科教部门紧密合作,将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培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共同确立培训目标、培训内容。特别是示范家庭农牧场,在评定前和评定后要实现培训全覆盖。

(四)各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表、汇总表、申报文件及其他申报材料(文本一份及电子版)一并于8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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