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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2016-08-10 12:01:13

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文件要求,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牧场”这一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高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水平,规范家庭农牧场管理,现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如下:

一、家庭农牧场的组织形式及特征

家庭农牧场是以农牧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牧业生产,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自我管理的新型农牧业经营实体。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主要是农牧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牧场专门从事农牧业种养专业化生产,具有农畜产品商品生产能力,经营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

二、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的重要意义

由传统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向家庭农牧场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是现代农牧业发展必由之路,是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家庭农牧场作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符合农牧业生产特点和家庭经营的特征,保留了农牧户家庭经营的内核,是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的基础环节,是现代农牧业提升发展的内在要求。家庭农牧场将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牧业的有生力量,也是保障重点农畜产品供给的主要力量。发展家庭农牧场,对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牧业生产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意义重大。

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其实质就是要使农牧业经营主体逐步成为具有资格的市场主体。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对于推进家庭农牧场健康发展,建立家庭农牧场的管理制度,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将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有效认定家庭农牧场,是对其进行登记、管理、培育和扶持的基础。做好家庭农牧场的认定,有利于提高农牧户加大投入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牧业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水平和产出效益;有利于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农牧业经营机制创新;有利于培育发展和壮大职业农牧民队伍。

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家庭农场认定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明确认定管理职责,针对我区农村牧区不同特点,农牧户现有经营规模不同的区域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的认定办法,切实将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在开展认定工作同时,还要强化指导服务,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区家庭农牧场健康发展。

三、家庭农牧场的认定标准

开展我区农村牧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原则上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家庭农牧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县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以从事种养业为主,经营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二)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应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接受过相应的农牧业技能培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依法享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户。

(三)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

(四)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农牧业净收入占家庭农牧场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经营收入相当于当地从事二、三产业收入。

(五)家庭农牧场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1.从事粮油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

2.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15年以上,且经营面积100亩以上。

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设施蔬菜经营面积1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经营面积50亩以上。

4.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设施花卉经营面积10亩以上,或露地花卉经营面积20亩以上。

5.农区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养殖规模达到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或肉羊100只以上、或肉牛50头以上。

6.牧区从事畜牧业养殖为主的,养殖规模达到日历年度基础母羊存栏300只,或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

7.从事家禽养殖为主的,肉鸡或肉鸭年出栏5000羽以上、或肉鹅出栏1500只以上,或蛋鸡年存栏2000羽以上,或家禽混养年出栏3000羽以上。

8.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水面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经营池塘面积20亩以上,或山塘、水库、湖泊面积150亩以上。

9.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年收入10万元以上。

以上标准供各地参考,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上下浮动。

(六)以家庭承包和流转土地为主要经营载体。

家庭农牧场经营的土地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明资料,且权属无争议。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在苏木乡镇农牧经部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七)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牧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进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

(八)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活动有完整的财务收支核算。

(九)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等效益明显提升,生产经营可持续,对周边农牧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四、家庭农牧场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家庭农牧场认定条件的农牧户,向当地苏木乡镇或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

2.家庭农牧场主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3.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书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二)苏木乡镇或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组织人员现场勘察认定,在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上报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报人说明情况。

(三)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自治区统一样式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式样另行通知)。

(四)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家庭农牧场档案管理制度,旗县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家庭农牧场相关档案及信息。旗县(市、区)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以前向盟市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备案上季度所认定的家庭农牧场,上报家庭农牧场备案表(附件2表)。盟市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在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所辖旗县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名录(附件3表)报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五)家庭农牧场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对家庭农牧场实行动态管理,审核按照确定的认定标准、申报与认定程序进行。对已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审核通过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上签署通过审核意见;对已不符合家庭农牧场认定标准的,取消其家庭农牧场资格,并注销其《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

(六)在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基础上,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活动,分级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自治区农牧业厅每年底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信息网站发布全区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进入名录中的家庭农牧场可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标准另行制定。

五、支持家庭农牧场认定措施

(一)放宽名称认定条件

农牧户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家庭农牧场的名号,在名称中必须使用“家庭农牧场”专有名词作为其组织形式。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家庭农牧场,其名称可以申请冠以行政区划。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牧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二)降低资本准入门槛

放宽出资条件,对申请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其家庭资产总额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实行自行申报制,不受出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鼓励农牧户以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形式投资设立家庭农牧场。家庭农牧场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能够保障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运转。

(三)放宽住所认定条件

对申请认定的家庭农牧场住所,因生产经营场所在农村牧区而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即可申请办理认定。

(四)放宽生产经营方式

家庭农牧场办理相关手续后既可以开展单项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也可以围绕相关产业开展综合生产、加工、销售。

(五)免收相关认定费用

对家庭农牧场认定实行“三免”手续,即免收认定费和证书工本费,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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