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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婺城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意见

来源:婺城区府办2016-08-04 17:01:37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区财政局等两部门《婺城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财政局、区农林局等两部门制定的《婺城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婺城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5〕14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制定符合上级要求和切合当地实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意见。

(二)坚持耕地地力保护原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直接挂钩,实施普惠制耕地保护补贴。

(三)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要求程序科学、操作规范、过程公开,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种地农民享受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坚持简便高效原则,要针对农民特点,通过简便易行的办法,及时、足额地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责任的种地农户,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三、补贴范围

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挂钩,并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对改变耕地性质的,畜牧(水产)养殖用地、花卉苗木用地、中草药用地、食用菌用地、林地、成片粮田(100亩以上)转为设施农业用地、被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以及常年抛荒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省财政下达的年度耕地地力保护专项补贴资金,按申报、复核后的上一年度农民实际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面积,确定年度补贴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行补贴面积申报、面积核查、资金发放三分离。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乡镇(街道)、村在发展粮食生产中的主体责任。行政村负责补贴面积的调查、核实、分户造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面积核查,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区农林局,抄报区财政局;区农林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面积以抽查形式进行复核并统一公示,结果汇总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工作。

(二)规范操作程序。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经村、乡镇(街道)、区(以村为单位公示,要求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三级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将数据录入农民补贴网信息系统,区财政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给农民个人账户。具体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文件待面积确定后另行发文。

(三)确保经费保障。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民补贴网建设管理工作,并在人员、经费、设备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区财政按照各乡镇(街道)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量和完成情况,适当安排业务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按浙财农〔2015〕1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部门和乡镇(街道)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我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的试点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把补贴政策宣传到户,确保政策的公开和透明。同时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效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转自:http://www.wuch.gov.cn/zwgk/fggw/zfbwj/191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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