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亚市政府网2016-07-25 14:13:31
三亚市下发《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针对加快发展乡村旅游,一方面要对乡村旅游的发展予以规划支持,另一方面,在管理上,必须要有严格的准入门槛,把关品质、控制数量,在鼓励乡村旅游发展的同时,严格管控违建的苗头。全文如下: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
三府〔2014〕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六次党代会和省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充分利用我市乡村旅游资源优势,着力建设集现代农业、生态景观、乡土风情、休闲度假、文化娱乐于一体的乡村旅游发展体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全面推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1号)、《海南省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琼府〔2013〕67号),现就加快发展我市乡村旅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意义
乡村旅游是以具有乡村性的自然和人文客体为旅游吸引物,依托农村区域的优美景观、自然环境、建筑和文化等资源,在传统农村休闲游和农业体验游的基础上,以满足旅游者乡村观光、游览、度假、科普、考察等需求为主的旅游新业态。发展乡村旅游,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有机融合的有效途径,对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市和实现我市旅游产业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亚作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排头兵和先遣队,担负着实现海南绿色崛起的重要使命,应紧跟新形势,融入新旋律,以新的思维、新的理念和新的思路,进一步加快乡村旅游发展,推进农旅产业融合,从而开拓国民休闲旅游大领域,谱写旅游发展新华章。
二、发展乡村旅游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为依托,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整合资源、打造品牌,加快构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体系,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城市居民休闲消费新的兴奋点、旅游产业发展新的亮丽点。以构筑特色化、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的乡村旅游大景区为目标,以建设乡村旅游示范点、旅游特色小镇、休闲农业示范点为重点,以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为抓手,挖掘整合特色资源,提升旅游产业层次,加快推进旅游国际化步伐,为我市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初步形成一批以峡谷漂流、森林氧吧、乡村旅游示范村为特色的乡村旅游景点,以采摘体验、垂钓休闲为特色的休闲观光农业园区(休闲农庄),以温泉养生、果园采摘、庭院休憩、临水观景、民俗风情、农事体验等六大类型为特色的农家乐产品体系。在进一步发展景点、园区、农家乐的基础上,不断发展自驾骑游、登山探险、古道探秘等特色旅游产品。到2020年,壮大乡村旅游产业规模,创建一批具有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打造一批具有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发展一批A级以上乡村旅游点。力争完成年乡村旅游接待游客300万人次,旅游营业收入8亿元,使我市乡村旅游景区成为全省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基地,成为面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新农村风貌的重要窗口。
三、发展乡村旅游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先行的原则。发展乡村旅游,要在政策、公共设施、资金投入、管理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做好对乡村旅游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引导扶持,形成多层次协同推进、社会各方参与的发展格局。要坚持规划先行,紧密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和我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高起点编制我市乡村旅游区域性专项规划,明确本地资源结构、优势特色、重点项目、客源承载等客观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发。新开发的乡村旅游点,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现有乡村旅游点要制定升级改造规划,切实防止盲目开发。
(二)坚持因地制宜、保护环境资源的原则。发展乡村旅游,要充分考虑区位、自然生态、民俗文化等条件以及投入能力、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等因素,量力而行、适度开发、合理布局、稳步推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规范建设施工行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突出乡村生态、乡村文化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坚决避免因盲目发展、统筹不够和低层次竞争造成简单粗暴使用资源,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从而实现乡村旅游、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增强品牌创建的原则。发展乡村旅游,要以面向城镇游客为目标,根据城镇游客对差异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需求,着力开发自然生态、农家度假游、民俗文化游、风情小镇游等多种形式的乡村旅游产品,完善乡村旅游发展体系。同时,重视品牌效应,积极创建一批精品乡村旅游品牌项目,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创建为抓手,突出保存传统文明和本地特色,尽量做到“一村一品”,不盲目跟风、重复建设,提升乡村旅游产品档次、服务水平和特色品位,不断加大乡村旅游品牌创建力度,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坚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展乡村旅游,要体现乡村旅游开发的普遍性和农民参与的普遍性,农民是参与旅游业发展的生力军,要积极引导农民参与旅游业务发展,最终要让农民成为真正的最大受益者,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广大农民群众意愿,支持发展以农民家庭和农业专业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乡村旅游项目,要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参与,引导各类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开发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大型乡村旅游项目。
四、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工作重点
(一)合理布局,统筹编制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在《海南省乡村旅游总体规划(2012—2020)》、《三亚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8— 2020)》的指导下,以丰富的自然资源、乡村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乡村旅游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乡村旅游资源,深入挖掘三亚市乡村文化资源的社会经济价值,提高乡村旅游活动的娱乐性和游客的参与性。在对全市乡村休闲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交通、区位、市场及对资源进行优化整合等因素,编制三亚市乡村旅游区域性专项规划。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工作要结合我市已出台的相关规划及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要求,强化与《三亚市城中村、城边村及新农村综合改造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的衔接,认真梳理各区域乡村旅游资源,突出主题,强化特色差异,促进形成亲近自然、返朴田园、各具特色的乡村旅游精品。在发展空间上,总体上形成“东南两翼蝶形伸展、中部纵向点片镶嵌”的发展格局。围绕着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乡村旅游功能区的开发,创造特色乡村旅游品牌。推进“巩固中部、开放东部、拓展西部”的战略,即以西部地区热带高效农业展示为基础,开发旅游胜地周围乡村特色旅游项目,逐步搭起连接东、西部乡村生态景区的桥梁;带动东部的乡村旅游线路从沿海向农场、种植园、产业基地延伸,建立开放型度假区;拓展西部乡镇旅游发展路径,挖掘地方文化的渊源,设计风格独具的文化生态旅游景区。
(二)以大项目建设为抓手,突出特色主题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备案。一方面要抓好已有重大项目的完善、深化、落实工作,另一方面要对乡村旅游规划中提出的新型项目充分关注,抓紧实施,大力扶持,以弥补特色乡村旅游项目的空白。第三是要强化项目服从规划的理念,依据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对三亚发展战略空间、重大乡村旅游项目选址进行预先管控,引导,做到重大项目布局与城乡规划管控相统一。围绕果蔬采摘、点种、插秧、耕耙等农事活动,着力打造农事农趣体验园区;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明村,着力打造现代新村观光型和时代精神教育型旅游村落;围绕原生态古村落、黎苗族村寨的民居建筑文化特色,着力打造古村落、黎苗风情观光度假型旅游景区;围绕山水风光和田园生态,着力打造休闲观光和养生写生型乡村旅游点;围绕现代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成果,着力打造现代农业观光型和科普型旅游景区;围绕少数民族地区的打柴舞、酒艺酿造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着力打造民俗文化体验型乡村旅游点;围绕椰雕、泥塑、木雕、石雕、织锦、绘画等民间手工艺文化资源,着力打造购物观光及参与互动型旅游小镇。同时整合全市现有乡村旅游项目,进行旅游功能性开发,将分散的各点“串珠成线”,形成3—4条新的乡村旅游线路。全面推进市区及各镇区重点乡村旅游项目建设,提升重点项目建设,采取景区带动、公司+农户、综合开发、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等方式本着“一村一品”、“一家一艺”的原则,做好不同类型、多样化的乡村旅游产品开发,形成全市有重点、乡镇有特点、村村有亮点的乡村旅游特色项目,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旅游市场需求。
(三)加快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改善乡村旅游点的道路、水电、通讯、医疗卫生、村容村貌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开通市区和镇通往乡村旅游景区景点的城乡公交路线,消除乡村旅游发展的瓶颈制约。配套抓好旅游信息服务网络、停车站场建设和农村“一池四改”(沼气池、改路、改水、改圈、改厕)工作。保留三亚当地民居或黎苗风情特色,着力推进景区景点及公路沿线建筑的标示标牌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增强品牌效应。
(四)完善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坚持以城带乡,城乡统筹发展,推动城市公共设施向乡村旅游地优先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乡村旅游地优先覆盖。加快建设乡村旅游游客服务中心体系、标识引导和解说体系、散客自助游服务体系、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和安全救援体系。建立包括乡村家庭旅馆在内的网上预订系统作为服务体系工程,提升本地乡村旅游的市场化、信息化水平,为游客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五)加强乡村旅游示范引导。为使乡村旅游尽快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热潮,必须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示范引导、突出特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我市已出台的《三亚市乡村旅游服务规范与等级划分评定》(DB46/T 249—2013),坚持典型示范、整体推进,发展以农民家庭为基本接待单位、以自然村落为主的农家乐特色示范村。按照“农户出资,政府补贴”的方式,进行农家乐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着力发展农家乐餐饮和乡村旅馆,促进游客增加停留时间和消费水平,延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链。积极引导一批具有一定开发规模,自然资源条件优越,基础设施较完善的乡村旅游村镇,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旅游风情小镇、旅游风情村、A级乡村旅游点、国家A级旅游景区以及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示范企业,对验收达标的乡村旅游景点进行统一的管理。每年选取1个镇、1至2个村、3个乡村旅游景点、5至10户“农家乐” 经营接待户进行表彰宣传,做到点上突破,面上推广,以此带动本区域乡村旅游的发展。
(六)积极宣促、拓展乡村旅游市场。将我市的乡村旅游宣传促销纳入三亚市旅游部门和农业部门的宣传促销体系,科学制定乡村旅游整体促销方案,策划、组织、包装一批乡村旅游精品推向市场。鼓励旅行社和有条件的各类旅游集散中心,开展专业的市场销售和网络促销,拓宽乡村旅游销售渠道。坚持每年开展以乡村旅游为主题的精品景区和线路的宣传展示活动,探索开发推广乡村旅游节庆活动,在加强管理和深度开发的基础上,加大对乡村旅游公益性宣传,利用大众媒体、各大互联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制作宣传片、光碟,撰写专题报道,进行持续统一的品牌形象传播,扩大三亚市乡村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将乡村旅游纳入三亚市旅游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关于三亚的乡村旅游活动、游玩攻略、乡村旅游资讯、主题推荐、优惠促销、视频图库、温馨提示等乡村旅游的实用信息。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管理水平。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需要,市旅游、农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乡村旅游纳入行业培训计划,共同推进和实施,强化乡村旅游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办培训班、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重点对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在乡村旅游基础知识、经营管理业务、食品卫生、服务操作技能、旅游安全等方面进行培训,造就一批守法纪、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讲诚信的乡村旅游经营人才,扶植一批管理水平高、经济实力强、市场信誉好、发展后劲足的乡村旅游企业。通过在岗培训使广大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端正态度,诚信经营,不断在实践中学习提高,增强文明意识和开放意识,培养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营造文明、和谐、有序的旅游环境。在不断提高本地人员的管理水平的同时,要新引进旅游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队伍和从业队伍,向先进的示范性地区考察借鉴。
五、加大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政策扶持。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充分用好国家、省级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加大对重点乡村旅游项目及旅游风情小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新农村建设、交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在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向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倾斜;市财政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乡村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基础设施配套、生态环境改造、旅游设施建设、市场宣传促销、标准化规范管理和奖励补助等,并对重点乡村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补贴。
2.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以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兴办各种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农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应按照“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旅游开发的信贷投入,尤其要加大面向农户和中小旅游企业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规模,扩大融资规模。加强对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经营户和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鼓励中介组织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资金融通、信用担保等服务,探索推行动产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担保形式,着力解决乡村旅游资金难题。
3.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月经营收入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个体经营户免征营业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时间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印花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乡村旅游的小型微利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大学生创业从事农村旅游的企业或个人,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4.推行奖励制度。对评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国家3A级以上景区或国家级旅游村镇的可予以一定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市政预算。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农业旅游、乡村旅游、农家乐休闲旅游各类评定标准并被评定为3星或3A以上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视级别予以相应数额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二)提供用地便利。
1.鼓励支持乡村旅游项目优先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利用荒山、荒坡、荒滩、仓库、晒场、水库、渔塘、山林等资源进行旅游项目开发,按有关规定审批后,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乡村旅游项目建设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进行,其用地空间要优化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稳步开展远郊村改造,在适宜发展特色农业生产与观光、农家乐、乡村休闲生态旅游等产业的村庄,鼓励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参与改造。项目属于经营性的,其土地使用权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土地有形市场上进行公开交易,项目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乡村旅游项目开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金以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在不占用耕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支持村民在自己承包的果园、林地、草地或者宅基地上开展农家风情和民俗旅游,新建或者重建房屋要按规定报建,否则将按违章建筑处理。按照《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试点方案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有序流转。
3.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需占用征用林地时,按规定审批;需采伐林木时,符合采伐条件的,市林业部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属生态公益林下利用的,市林业部门会同旅游部门予以规划设计及审核审批。
(三)给予可进入性支持。市交通运输部门将我市重点旅游景区的公路建设列入全市规划和年度计划,把通往国家森林公园、国家4A 级旅游区、乡村旅游示范点和新建旅游开发景区的公路优先予以规划,并争取列入全市交通部门计划,争取省级资金补助,加快建设步伐。开通乡村巴士旅游线路,增加线路标识,增加乡村风情,方便游客乘坐,把乡村巴士线路打造成富有乡村特色旅游线路、品牌线路。在景区内增设环保电瓶车、自行车、电瓶助力车出租点。开辟临时停车点,方便自驾游游客。
(四)简化办证程序。对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依托农家自有房屋等生产资料创办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同时简化办证手续,加强指导和服务。乡村旅游景区(点)项目申请进入必须以企业为主体,鼓励村办企业,可一个村一个企业投入,或者2—3 个村由一个企业投入。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建设、村庄改造和乡村旅游发展等规划;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简化办证程序,在鼓励乡村旅游发展的同时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管控,杜绝出现违章建筑和设施。
六、抓好工作落实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和协调部门间、区域间乡村旅游合作与发展,制定和实施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并将乡村旅游纳入城乡统筹发展计划,切实推动乡村旅游各项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各区(镇)要成立相应的乡村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协调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推进乡村旅游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推动政策落实。市各相关部门、区(镇)要把乡村旅游作为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和重点扶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1号)、《海南省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琼府〔2013〕67号),结合国家、省、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推动财政、土地、税收、消费等各项政策的落实。
鼓励各部门落实扶持政策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市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将旅游型农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种模式,务实乡村旅游政策支持体系,做好城镇规划与乡村旅游规划的衔接,推动乡村旅游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支持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发展乡村旅游意识,按照职能分工积极主动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形成我市乡村旅游发展的支持合力。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乡村旅游点的发展和改革工作落到实处,把乡村旅游发展特别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和旅游产业政策,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强乡村旅游建设后劲;市旅游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编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推进乡村旅游服务规范与等级评定标准的落实,建立以游客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与农业、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做好乡村旅游宣传推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优先解决乡村旅游区外交通进入,重点旅游景区、国道周边乡村旅游点的道路交通连接线建设和交通旅游标识等问题;市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管理办法,指导、培育和建设生态休闲农业、高效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发展农村沼气、乡村道路、人畜饮水、乡村清洁等支农工程项目向乡村旅游点倾斜,把乡村旅游项目列入年度扶贫项目中,每年从扶贫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发展,通过对乡村旅游项目的资金投入,解决农民就业,实现农民脱贫;市统计部门要探索建立乡村旅游的统计体系,提高乡村旅游的科学统计水平;市财税部门要制定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加大对乡村旅游点发展和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重点项目进行贷款贴息或者补贴;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乡村旅游用地保障,尽可能满足乡村生态建设,村庄居民点改造、公共设施等用地的需求;市住房城市建设和水务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环境、饮水、小型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条件建设,推进村容整洁,实现自然生态和经济发展双赢;市文化部门要统筹考虑将乡村旅游与当地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民俗文化和风景名胜区资源相结合,开发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乡村文化旅游产品;市公安、物价、工商、质监、环保、卫生部门要协同旅游部门规范乡村旅游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作用,共同营造良好市场氛围,构建和谐乡村旅游环境;水务、电力、通信、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各部门职责,改善乡村旅游点的生态环境、供水、供电、通信、安全设施的建设,营造宽松发展的环境。
(三)强化责任落实。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镇实行工作责任制,分解细化部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紧扣重点难点,进行跟踪服务,找准存在问题,提出发展建议,把任务量化、细化,集中力度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整合资源,统筹各类资源协调发展,推动乡村旅游与其他旅游业态融合发展。建立乡村旅游发展考评体系,以工作力度和督查力度,确保发展速度,并定时汇报乡村旅游点建设和发展情况及任务落实情况。
市政府将对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完善督查考核制度,对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的或对乡村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乡村旅游发展不力的部门和区镇,适时进行督促和推动,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给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带来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问责。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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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南省乡村旅游现场会获悉,三亚共有8家单位荣获海南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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