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7-15 10:22:42
保障房是我们国家出台的一项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政策,2016年5月20日,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并提高了保障标准,越来越多的公租房待保障家庭将享受到政府给予的租赁补贴。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和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土资房字〔2016〕119号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5号)文件精神,将我市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含)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其他条件不变。
二、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一)保障面积标准。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调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转自:青岛住房保障网(http://www.qdzfbz.gov.cn/policyRuleWeb!detail.action?id=457500)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0日
附青岛公租房最新消息:
2016年青岛计划通过实物保障和发放租赁补贴实施住房保障8000套(户),其中,实物保障5000套、发放租赁补贴3000户。
目前新政调整后,青岛市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低收入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为2936元(含);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四)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一)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
(二)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2016年青岛市财政不再直接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今后青岛将根据国家、省住房保障政策调整及我市住房保障需求,结合全市保障性住房存量房源情况,适时确定是否继续新建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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