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农业厅2016-07-07 15:06:29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财字〔2016〕35号
有关市农业局(农委)、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2016年山东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8日
2016年山东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改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条件,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和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今年我省将继续在部分县(市、区)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实施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财政以奖代补、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综合措施,支持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产品贮藏、保鲜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推广普及科学适用的初加工技术,实现农产品就地就近加工转化,实现“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证加工、促进增收”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省果蔬产业特点,重点在蔬菜、果品主产区建设蔬菜果品预冷库、冷藏库等贮藏保鲜设施。
(三)实施原则
1.突出扶持重点。重点向优势产区、老少边穷地区及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倾斜;集中连片建设,重点在果蔬主产区整体推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特别是全国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倾斜。
2.经营主体自主建设。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出资出劳,自主建设初加工设施,有关部门主要采取资金补助、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服务等措施,搞好各项服务,不搞包办代替。
3.阳光规范操作。按照项目操作流程,推进项目管理全程公开,严密组织申请审批、公开公示、开工建设、技术指导、考核验收、资金兑付等各环节工作,做到扶持政策、资金分配、受益主体和项目验收等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突出扶贫效果。项目实施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优先选择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工作重点村和积极参与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项目,加快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
二、项目补助范围、对象、标准、方式和程序
(一)补助范围
2016年新建的果蔬冷藏库、贮藏窖、通风库和烘干房等初加工设施。
(二)补助对象
承担项目实施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每个合作社补助数量不超过5座,总库容不超过800吨;每个家庭农场补助数量不超过2座,总库容不超过400吨;每个农户补助数量不超过2座,总库容不超过200吨。
(三)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见附件1)。
(四)补助方式和程序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县农业、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实施程序和要求联合验收合格后,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依据县级农业、财政部门签字盖章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奖补设施建设申请表,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补助资金。
三、项目实施注重扶贫的要求
项目实施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结合起来,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中央补助资金的20%以上要用于扶贫脱贫。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每个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农民合作社,至少吸纳10个贫困户入社并脱贫;扶贫工作重点村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家庭农场,至少结对帮扶3个贫困户脱贫。
四、项目县资金预算和建设内容
(一)资金预算安排
2016年,确定安排12个县(市、区)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其中沂源县、荣成市、五莲县、蒙阴县等县每县450万元,枣庄市市中区、招远市、诸城市、梁山县、泰安市岱岳区、莘县、无棣县、郓城县等每县400万元,用于初加工设施建设。2015年临邑县、昌邑市分别结转资金400万元、243.1万元,可按照2016年项目方案继续实施,并确保2016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建设内容
各项目县(市、区)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农户申请建设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建设标准按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补助设施技术方案》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保证贮藏量、库内净容积、制冷能力等的基础上,预冷库、冷藏库建设上可适当调整:第一,补助设施在外形、保温门尺寸等方面可根据建设内容适当调整;第二,除简易、组装式冷藏库外,可新建土建式冷藏库,设施类别代码、补助标准等按组装式冷藏库执行(设施类别代码009、010、011、012、021、022、023、024);第三,简易式、组装式、土建式冷藏库不限制建设规模,但设定补助上限。其中建设简易冷藏库农户和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100吨、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250吨,新建组装式(土建式)冷藏库农户补助不超过200吨、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400吨、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800吨。
同时,确定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山东省农科院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品研究院为省级技术依托单位,负责技术方案本地化设计、实施使用手册编制、工程建设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工作。项目实施县农产品加工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做好本土化设计,确保设施绿色环保。要加强补助设施建造使用技术培训,实现“一库多用”、“一房多用”,最大限度发挥设施效用。
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一)项目申报
1.各项目实施县(市、区)根据省里印发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市、区)的实施方案,经市级审批通过后,报省备案,并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同时报送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主体帮扶贫困户情况统计表(附件6、7)。
2.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三份(合作社有效证件为法人资格证书,合作社需在复印件上标注单位存款账号和开户行等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家庭农场有效证件为营业执照和当地农业部门备案证明;农户有效证件为身份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同时持带动贫困户情况统计表,到乡(镇)政府领取并填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联)。土建式冷藏库要以组装式冷藏库的名称、型号规格等进行申请,并在申请奖补设施名称中注明。申请表经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后报送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分别加盖公章。县级农业部门留存申请表第一联、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县级财政部门留存申请表第二联和有效证件复印件两份。申请表第三联返还申请者。项目申请情况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联合批准,项目申请者按照批准建设种类、型号进行施工。
(二)项目实施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联合批准后,项目申请者按照批准建设种类、型号进行施工。项目实施县农业部门对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主体情况,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第一次信息录入;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初加工设施设计图纸,结合我省的本地化设计,协调、指导实施主体建设初加工设施。省农业厅组织项目实施县(市、区)有关人员参加项目建设培训。
(三)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持经过审批的建设申请表到县级农业部门申请验收,由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验收组验收时要填写验收意见,在申请表第一联和第三联验收人栏内签字盖章。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联合验收组和乡(镇)政府组织对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抽查核实。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实行全国统一标识,该标识应悬挂于醒目位置。县级农业部门对验收合格补助设施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设施类别代码(3位数字)” +“设施自然编号(5位数字)”。其中设施类别代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见附件1),自然编号以县为单位从00001排起。例如:山东省沂源县第3座验收合格补助设施是100吨级的组装式冷藏库,则编号是370323 012 00003。统一编号后,县级农业部门将验收信息在验收完成后10天内第二次录入到“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
(四)资金兑付
项目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的程序和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一次性向项目建设主体兑付补助资金。
(五)项目总结
各实施县(市、区)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验收、资金拨付、项目总结务于2016年12月1日前完成,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于12月15日联合形成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总结报农业部、财政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有关项目实施县(市、区)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落实责任和任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农业部门认真做好动员部署、指导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做好补助资金兑付工作。
(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各项目实施县(市、区)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保证政策宣传、本地化设计、技术指导与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县农业等部门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助对象,规范项目申报、验收、信息录入操作流程。县财政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审核、资金兑付等财务管理工作。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省市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并进行电话回访,随机抽查,核实其真实性,抽查比例不低于10%,如有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同时项目实施县(市、区)做好补助设施信息录入管理系统维护,每月15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电子邮件发送至sd6786616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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