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6-06-30 11:16:09
河北现有耕地9806.6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4.67%。河北省将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由按土地补偿费倍数征收改为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以下是河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河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指出,我省将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由按土地补偿费倍数征收改为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
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二、河北省耕地开垦费地工作程序: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批前工作程序
(一)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得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三)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四)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户。
(五)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二、关于征地报批材料要求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的,分批次报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土地的,按项目报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分批次报批方式的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一)和按项目报批方式的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二)的要求,认真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确保报批材料齐全、规范。
特别要规范以下材料:
(一)征地告知书。该告知书应当载明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
(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该确认表应当载明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载明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
(三)征地听证告知书。该告知书应当载明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载明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听证送达回执。《听证送达回执》应当载明受送达人、听证事项、送达方式,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听证送达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征地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市、县政府作出,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1)征地基本情况,包括征地项目名称、位置、面积、权属、地类、需安置的人口数量,征地前后被征地村人均耕地变化情况;
(2)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包括年产值标准及其确定依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及其确定理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及其合法性、征地补偿费用总额;
(3)安置途径的可行性,采取多种安置途径的,需要说明每种途径安置的人数及可行性;(4)实行社会保障情况,实行社会保障的要说明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保险的种类、保险费用的筹集办法、缴费比例、领取标准及办法等情况,不实行社会保障的要说明理由;
(5)征地前期工作情况,包括征地告知、调查结果确认和听证的情况,依申请组织听证的要详细说明当事人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的不同意见及处理情况。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该认定表应当载明参保人数以及个人缴费数额、集体补助数额、政府补贴数额等。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认定意见(见附件七)。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按项目报批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再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草签文本)》,改为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见附件八)。
分批次报批的,一次只可申请一个批次用地,上一个批次未办结的不得申请下一个批次用地。按项目报批的,要根据项目批准文件一次性或者分期报批,严禁拆分报批。转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地工作程序履行用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
三、关于征地批后工作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办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各地要认真落实《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市、县政府不得按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在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征地补偿费用不及时到位、社会保障措施不落实引起群众上访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将暂停该地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04〕47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7〕5号)同时废止。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了告知、确认、听证等前期工作且征地批准权在省政府的,在2007年10月1日前可以继续按照冀国土资发〔2007〕5号文件的要求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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