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河市政府网站2016-06-28 12:02:49
近日,河北省三河市政府连发5个征地告知书,大家来看看具体内容(征地补偿标准):
以下内容来源自三河市政府网站。涉及燕郊镇东蔡各庄村,燕郊镇大柳店村,燕郊镇复兴庄村、冯家府村,燕郊镇前赵村,高楼镇西南各庄村、东南各庄村、北杨庄村。
燕郊镇东蔡各庄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三河市2016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东临本村地,南临大柳店村地,西临国有地,北临本村地)的土地,面积约16.8670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三河市第一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72.5万元。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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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镇大柳店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三河市2016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东临本村地,南临南外环路,西临国有地,北临东蔡各庄村地)的土地,面积约18.3341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三河市第一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72.5万元。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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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三河市2015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三河市2015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于2015年12月29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5]1193号,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村街:燕郊镇复兴庄村、冯家府村。
2、被征收土地位置:1号地复兴庄村(东临国有地,南临冯家府村地、北一路,西临国有地,北临本村地)、冯家府村(东临国有地,南临北一路,西临复兴庄村地,北临复兴庄村地);2号地复兴庄村(东临国有地,南临北一路,西临燕顺路,北临国有地)。
3、被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2.2942公顷(耕地1.2393公顷、农村道路0.3604公顷、坑塘水面0.6160公顷、沟渠0.0785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9.9701公顷,共计22.2643公顷。按权属分:复兴庄村集体土地21.7406公顷、冯家府村集体土地0.5237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该批次用地位于三河市第Ⅰ区片,区片价格为172.5000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总额为3840.59175万元,土地补偿费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所在镇、村。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和数量以实际调查结果为准,补偿标准经评估协商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镇政府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五、安置办法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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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三河市2015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三河市2015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于2015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5]1133号,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村街:燕郊镇前赵村。
2、被征收土地位置:1号地前赵村(东临国有地,南临本村地,西临本村地,北临本村地)。
3、被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同意转用、征收集体林地0.4674公顷。按权属分:前赵村集体土地0.4674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该批次用地位于三河市第Ⅰ区片,区片价格为172.5000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总额为80.6265万元,土地补偿费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所在镇、村。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和数量以实际调查结果为准,补偿标准经评估协商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镇政府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五、安置办法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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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三河市2015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三河市2015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于2015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5]1356号,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村街:高楼镇西南各庄村、东南各庄村、北杨庄村。
2、被征收土地位置:1号地西南各庄村(东临东南各庄村地,南临北杨庄村地,西临本村地,北临本村地)、东南各庄村(东临本村地,南临本村地,西临西南各庄村地、北杨庄村地,北临本村地)、北杨庄村(东临东南各庄村地,南临本村地,西临本村地,北临西南各庄村地)。
3、被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18.7333公顷(耕地16.0341公顷、园地0.2017公顷、林地1.7196公顷、农村道路0.4293公顷、沟渠0.3486公顷)。按权属分:西南各庄村集体土地10.7715公顷;东南各庄村集体土地3.0825公顷;北杨庄村集体土地4.8793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该批次用地位于三河市第Ⅰ区片,区片价格为172.5000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总额为3231.49425万元,土地补偿费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所在镇、村。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和数量以实际调查结果为准,补偿标准经评估协商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镇政府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五、安置办法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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