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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选举后不移交印章,乡政府应履行监督职能吗?

来源:互联网2016-06-17 15:58:52

换届选举指某组织依照民主程序和自身章程,更新领导层的组织行为。那么村委会换届选举后不移交印章,乡政府应履行监督职能吗?

具体例子:

2002年4月,某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村委会。 村委会印章自2001年12月份以来一直由原村委成员李某保管。因李某已不担任新一届村委的任何职务,于是,新一届村委会要求李某交出村委会印章,但李某拒绝移交,致使村委会正常工作无法开展。某村委会曾多次向某镇人民政府反映此问题,要求其帮助解决。某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虽多次口头答应给予解决,但一直拖延不办。某村委会遂以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详细解答:

本事例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即行政不作为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村委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同时规定,村委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委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上一届村委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委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本事例中,2002年4 月,申请人新一届村委会换届结束后,上一届村委会没有向本届村委会移交印章,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为申请人追缴印章,但事实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多次要求的情况下,不按照《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追缴印章,其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复议机关作出的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

2001年6月21日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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