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6-16 09:51:11
村民选举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那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怎么办呢?
经典案例:
某村村委会正式选举,主任候选人王某某落选后,向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反映,该村在正式选举时,四名委员候选人有三名参与了选举发票、计票工作,他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上述三人不但应取消当选资格,当选主任也是无效的,应重新进行选举。
详细解答:
从上述事例中王某某反映的情况来看,该村三名委员候选人的行为违反了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在选举工作中按照法律程序推选出的工作人员,担负着秉公执法、监督执法的任务。回避制度是避免偏私、保证公正最好的制度。它要求执法工作人员与其所处理的事务存在着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程序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应按照回避制度的要求,不再担任工作人员职务,应递补或另行推选工作人员。而该村忽视了这一点,已成为委员候选人的三名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回避,仍旧从事计票、唱票、监票等工作,并在选举中当选。对于这种违规行为,应判定该三人当选无效,择日重新进行选举。
对于推选什么人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与候选人能否当选没有直接关系,只是候选人本人需要回避。哪个候选人违反规定,只能追究其本人的责任,和其他候选人没有关系。其他候选人没有参与选举组织工作,不存在回避问题,获得了当选的合法票数,其当选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取消其当选资格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公正的。
本事例中,参与竞争的三名委员候选人发生了违规行为,而另一名委员候选人和主任候选人并没有类似违规行为,如果在认定那三名委员当选无效的同时,也认定另一名委员候选人和主任候选人当选无效,就没有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而是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是一种显失公正。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
三、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
附:候选人含义
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时先提出供选举人选举的人员。在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以后,即按选区提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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