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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意见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2016-06-12 09:13:4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顺利推进该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入推进该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激活农业要素活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有序,稳妥推进的原则。“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要求,确保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权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以政府扶持为导向,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硬平台”与“软环境”,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不缺位,不越位。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兼顾效率与公平,立足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实际,突出产业特点、区域特色,调动和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持自主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必须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鼓励农民通过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满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但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要完善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三)试点范围。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国232个试点县(市、区)和59个试点县(市、区)分别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贷款抵押试点,确定该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为:杨陵区、平利县、高陵区、富平县、千阳县、南郑县、宜川县、耀州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为:平利县、高陵区。对前期已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而没有纳入试点的地区,要根据国发〔2015〕45号文件精神,参照本意见,规范相关工作要求,推动“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持续有序开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进度。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建立流转土地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由县级政府统一颁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要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探索实行统一登记。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对“两权”抵押进行登记,规范登记流程,完善他项权利证书的发放和登记注销程序。

(二)加快农村“两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地区要依托现有的政府公共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和完善市、县、乡三级统一、规范、联动和功能全面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推进农村产权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产权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三)规范“两权”价值评估行为。试点地区要建立“两权”抵押价值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机制,建立有各方参与、公信力强的评估委员会;探索建立“两权”价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业、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对评估机构资质准入、评估方式等进行规范。

(四)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试点地区要建立“两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有效处置机制,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五)建立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用于补偿分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的贷款损失及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户权益保障支出。

(六)创新“两权”抵押贷款产品。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要切实下放“两权”抵押贷款审批权,赋予县域分支机构“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自主权;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借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最大限度满足符合条件的“两权”抵押贷款需求。

三、配套措施

(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加强窗口指导,充分利用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对参与积极性高、投放力度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倾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创新融资模式,健全“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银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银行”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

(二)实施银行差异化监管。陕西银监局要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两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优先对涉农贷款开展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流转试点,优先支持积极参与试点的银行机构向乡镇、农村延伸服务网点,确保试点地区涉农信贷投放持续增加。

(三)大力发展涉农保险。陕西保监局要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完善农村基层服务网点,不断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大力发展农村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探索通过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不断提升保险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中的渗透度。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鼓励试点地区政府统筹利用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建立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奖补机制,有条件的情况下按照经办金融机构当年“两权”抵押新增贷款余额给予适当奖励,对各类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涉农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由财政出资的行业性、商业化运作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缓释及补偿基金,对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发放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而产生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五)加大相关政策扶持力度。省级相关部门和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协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做好土地流转中心建设,推进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为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处置相关权益提供快捷便利服务;贯彻落实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两权”抵押试点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国务院“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求,指导试点地区开展工作,统筹协调试点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好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工作。各试点地区及所在市要成立试点工作小组,试点地区政府对试点工作负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支持政策,指导辖内“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意见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指导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督导。因地制宜、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广泛宣传“两权”抵押贷款优惠政策和金融服务改革创新举措,帮助群众了解政策,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全省各级政府要强化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优化办证办贷相关服务,切实减免有关费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推动该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做好监测评估。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要建立“两权”抵押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做好试点地区统计工作;会同省“两权”抵押试点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形成该省试点工作报告上报全国指导小组。试点地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试点启动后按季度向省“两权”抵押试点工作小组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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