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网2016-06-06 15:52:18
沈政发〔2015〕29号
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5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整合优势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增加资金投入,提升我市农作物种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带动我市农作物种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机制创新。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提升种业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和水平,夯实种业创新基础。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强种业自主创新和区域合作。
2.坚持企业主体。充分发挥种子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重点支持具有育种能力、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通过政策引导带动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及人才流入。
3.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监管服务力度,维护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
4.坚持统筹兼顾。重点支持主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兼顾重要经济作物,确保种子生产结构平衡。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紧密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培育一批高产、优质、多抗、广适和适应机械化作业、设施栽培的新品种;建成一批标准化、规模化的主要粮食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其他重要经济作物如杂粮、花生、花卉种子生产基地,以及玉米、水稻和蔬菜种子生产保护区,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8%以上;培育一批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技术服务到位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子企业;健全市、区县(市)两级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建立农作物种业信息服务平台,建成市级种子储备体系;通过资质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年样品检测能力达1.5万份,例行监测的种子企业覆盖率达6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农作物种业科研新模式。积极引导和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支持其在农作物种业领域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以“先整合后嫁接”的方式与我市大型种子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同时建立市级现代种质抗逆、抗病虫技术评价中心,加快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及应用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搜集、保护、鉴定、深度评价和重要功能基因发掘,建设种质资源共享平台。加快建设现代农作物种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
(二)推进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建设面积在300亩以内的品种综合试验站1个,鉴定试验品种的特异性、抗病性和抗逆性,确定新品种的改良方向和推广利用价值。
(三)强化农作物品种展示示范。分别在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县、法库县和康平县建设玉米、水稻品种展示示范场,其中玉米展示示范田5处、水稻展示示范田3处,形成环绕我市主要农作物产区的立体式、多品种展示示范体系。通过品种对比、良种良法等一系列展示措施,推进种子管理部门看禾推介品种、农民看禾选用品种、种子企业看禾营销品种,每年展示品种不少于200个,重点推介我市经济效益排名前20名的优良品种,挖掘增产增收潜力。
(四)做大做强骨干种子企业。鼓励种子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支持有实力的种子企业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对在我市建设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产出种苗500万株以上,年产出种苗2000万株以上,并配备单列播种机和行走式自动化喷淋的高标准工厂化育苗中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
(五)做好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用地保护。鼓励种子企业、科研单位采取土地流转长期租赁或与制种合作社联合协作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和科研基地。重点建立玉米、水稻、蔬菜种子生产保护区,其中,水稻和蔬菜种子生产保护区以生产基地为主,玉米种子生产保护区以科研基地为主,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轮作倒茬外,不得改变种子生产保护区的用地性质。加强种子生产保护区基础设施配套,增强种子生产能力、商业化育种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保证良种供应数量充足、质量安全、价格合理。
(六)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改进现有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完善商业化育种成果奖励机制。搭建沈阳农作物种子交易和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保护以新品种权为主的知识产权,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育种积极性。
(七)加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增加种子管理人员,建成与国家、省两级种子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种子管理体系。强化能力建设,开展种业监管人员培训,增强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种子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和业绩考核。
(八)推进农作物种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农作物种子质量追溯系统,追溯信息可查询种子产地、生产、加工、储运等各个环节。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站在保证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现代农作物种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粮食安全及农业发展落实到领导分工、干部配备上,促进全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加大种业投入。加大农作物种业财政投入力度,支持种子科研机构、育种企业和种子管理机构开展品种研发、繁育推广、试验示范、市场网络、品牌培育、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市场调控和监管检测等方面工作。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种业发展。
(三)加强种业科研扶持。以品种综合试验站、品种区域试验基地和品种展示示范场为基础,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优秀人才提供种业科研平台。调动科研人员研究创新的积极性,鼓励新品种研发,对培育出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突破性优良品种的机构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四)扶持种子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种子企业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规模大、实力强的种子企业,在税收、信贷、种子基地建设、科研项目、品种审定(备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企业采购种子精选加工、烘干、包装、播种、收获等制种机械进行补贴。
(五)加快建设优势种子生产基地。鼓励企业建设面积集中、产量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对在我市新建种子生产基地集中连片面积达1000亩和5000亩,采取土地流转或与制种合作社联合协作等方式合同年限达10年的企业,市政府给予财政补助。
(六)强化种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学习实践基地,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物,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人才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对企业引进的科研人才,按照有关政策解决户籍、职称和保险等问题。鼓励科研教学单位、事业编制科研人员采取停薪留职等多种方式进入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可保留其编制、事业身份和退休后待遇。提升农作物种业人才素质,加强对种业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
(七)推动科研新成果的评价和转化。对我市种子选育机构的品种育成人,培育出经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杂交品种(玉米、水稻)和培育出经辽宁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杂交品种(玉米、水稻),3年内在我市范围内推广实施种植面积达30万亩以上的,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或财政补贴。
(八)引导建立行业协会。引导和帮助我市种子企业成立沈阳市种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作用,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及管理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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