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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省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规范化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2016-06-03 15:40:05

黔府办函〔2016〕103号

为深入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做好我省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规范化技能培训工作,促进其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5个100工程”和五大新兴产业等,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培训项目,创新培训方式,力争在5年内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实现全员专业化、规范化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其中,2016年培训30万人以上,力争达到35万人。通过培训,使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能,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个、脱贫一户;创业一人、带动一片、激励一方”的目标,为我省决胜“十三五”与全国实现同步小康和后发赶超提供有力支撑。2017—2020年目标任务另行下达。

二、培训内容

以制造业、建筑业、旅游业、家庭服务业、民族特色手工业、电子商务等就业容量大的行业用工需求为重点,开展以下六类培训。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其他类型的技能培训。

(一)农村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对拟转移和已转移未稳定就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使其培训后能尽快实现就近就地稳定转移就业。

(二)乡村特色旅游培训。对旅游景区周边和民族民俗特色村寨农户开展餐饮、住宿、旅游商品经营、民俗歌舞表演、特色休闲服务等培训,培育食、住、行、游、购、娱一条龙旅游产业。

(三)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结合当地传统农业名特优品种,大力开展烟草、茶叶、药材、果蔬、畜牧等种植养殖技术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地方特色优质种植养殖业。

(四)农村电商培训。以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打造中国电子商务贵州版为契机,大力实施“万村万人”电子商务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全面开展电子商务主体培育和孵化工作。

(五)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制作培训。围绕刺绣、蜡染、石雕、银饰、编织等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旅游商品制作,以农村妇女、农村残疾人、少数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农村青壮年为重点开展专项培训,提高手工艺品生产经营收入。

(六)实施创业培训。对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经验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开展创业指导培训,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三、工作要求

(一)有效整合培训资源。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按照培训对象各有侧重、培训资源相互补充、培训内容各有特色的原则,全面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扶贫、农业、旅游发展、商务、移民搬迁、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培训资源,使各项培训资金、培训优惠政策向县级集中、向农村青壮年倾斜,构建全省统筹的“大培训”格局。

(二)全面摸排培训需求。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政府及村支两委的作用,进村、入户、到人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个人情况、从业状况、技能水平、培训需求和愿望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培训需求台账,并将农村贫困青壮年劳动力作为优先培训对象,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培训。

(三)规范开展培训工作。规范课程设置,培训内容分为基本素质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两部分,基本素质培训要将基础法律法规、进城务工须知等内容纳入培训课程,专业技能培训以学习实用技能为主,强化技能实操培训,切实保证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规范培训标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类培训标准要求,从规范培训教材、师资、培训时长、补助标准等方面保障培训质量,防止“走过场”式培训。加强师资保障,充分调动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专兼职教师和企业技能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承担培训任务,大力组织科研院所、农业技术专家送技送教下乡,鼓励民办培训学校等社会优质培训力量积极参与,对授课教师、专家和组织管理等人员可给予合理劳动报酬。建立统一的培训目录,将信誉好、培训质量过硬的培训机构、培训类别、培训工种、培训师资等信息,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规范化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资源共享,并在乡(镇)、村宣传栏、公共媒体、政府部门网站对外发布,拓展培训学员的选择空间。

(四)灵活选择培训方式。以各地党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农业科技培训中心、农技推广机构为主阵地,充分利用其现有教室、实训设备、师资等资源,采取长短结合、产教结合、工学结合等方式开展培训。合理利用农村中小学教室、村支两委会议室、乡镇空闲办公场地,通过送设备、派教师送教下乡集中办班培训。将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远程网络教学、专家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灵活开展培训。也可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由培训学员根据各自需求选定培训学校和培训内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培训后根据取得的相应证书,将补助资金直接补贴给个人。

(五)着力加强培训监管。结合我省大数据“云上贵州”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规范化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将所有培训对象信息录入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并对培训情况进行准确分析。按照“谁组织、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跟班督查、普遍检查、随机抽查、培训过程拍照摄像、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严格监督,实现培训全过程的精准监管。每年省、各市(州)、贵安新区至少组织一次培训资金专项检查,县级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培训资金专项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培训资金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培训监管纳入民生监督的重要内容,保证培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资金安全。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科学评估培训质量。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将培训人员就业创业和增收脱贫情况作为检验培训效果的重要标准,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的方式和程序,加强培训效果监测。在培训结束时,开展培训满意度调查,认真听取参训人员对培训内容、课程设置、培训方式及培训效果的评价,征求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在培训人员就业创业后,开展用工满意度、就业率和创业率调查,听取企业对培训人员的技能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贵州省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规范化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应报上一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使用、各计其功”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农委等部门将培训资金及时下达,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统筹整合,由县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使用。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培训工作的资金需要。要更好地发挥各项财政培训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积极引入市场化手段,广泛动员各类市场主体、社会资金,更多、更好地参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

(三)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省级统筹规划,各市(州)、贵安新区协调指导,县(市、区、特区)具体实施的培训工作机制。县级不能开展的培训,可由省、市(州)级统筹开展。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要求,相互协调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督促检查,落实培训任务,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四)定期督促检查。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农村青壮年职业技能培训完成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由省政府督查室按季督查。省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贵安新区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季度末将工作推进情况报省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缓慢、落实效果差的进行约谈,并根据考核结果相应增减省级培训资金。

(五)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积极采取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培训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依托乡镇、村支两委进村入户宣传培训相关的优惠政策,让每一位农村青壮年都能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享受政策,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村青壮年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大对培训工作好典型、好做法、好经验的舆论宣传力度,营造培训促就业、促脱贫、促发展的浓厚氛围,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贵州省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规范化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2016年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规范化技能培训目标任务分解及资金投入情况表.docx

附件1

贵州省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规范化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为统筹做好我省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规范化技能培训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规范化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鸣明(副省长)

副组长:樊新中(省政府副秘书长)

韩先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成员:邹联克(省教育厅副厅长级督学)

雷文蓉(省科技厅副厅长)

杨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常务副主任)

左朝刚(省民宗委副主任)

邹志强(省民政厅副厅长)

李桂春(省财政厅副厅长)

单晓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明卫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书记)

肖荣军(省农委副主任)

章淼青(省商务厅副巡视员)

王红光(省文化厅副厅长)

游明进(省审计厅副厅长)

胡德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巡视员)

陈富庆(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文忠(省统计局副局长)

郑旭(省旅发委副主任)

覃儒方(省扶贫办副主任)

罗用能(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副局长)

黄宗洪(省农科院副院长)

冯霞(省供销社副主任)

林世荣(省总工会经审委主任)

闵江涛(团省委副书记)

周培芝(省妇联副主席)

陈健(省残联副理事长)

沈宏(省烟草专卖局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韩先平兼任办公室主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农委、省旅发委、省商务厅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不定时抽调人员到办公室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工作需要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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