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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2016年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最新政策

来源:随州农业局2016-06-01 11:02:46

随州,湖北省最年轻的地级市,位于湖北省北部。随州市版图面积9636平方公里,人口258万,下辖一市一区一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县。随州素有“汉襄咽喉”,“鄂北明珠”之称。跨北纬31度19分至32度26分,东经112度43分至113度46分。地处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的交汇地带,东承中部中心城市武汉,西接省域副中心城市襄阳,北临信阳,南达荆门,是湖北省对外开放的“北大门”,襄十随汽车工业走廊重要城市,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由东向西的重要接力站和中转站。

2016年5月25日,随州市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培育家庭农场,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随州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制定了随州市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发布。

随州市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

2016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培育家庭农场,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种养综合型等类型。

种植业家庭农场是指以种植水稻、棉花、蔬菜、瓜果等作物为主的家庭农场。

水产养殖业家庭农场是指以养殖鱼、虾、螃蟹、黄鳝、乌龟、鳖等水产品为主的家庭农场。

畜禽养殖业家庭农场是指以养殖生猪、蛋(肉)鸡、蛋(肉)鸭等畜禽为主的家庭农场。

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是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两者或三者结合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申请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随州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全市家庭农场认定登记指导工作,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以下简称“经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家庭农场认定登记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事项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认定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生产经营范围及规模;

(四)家庭农场主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情况;

(五)家庭农场成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情况;

(六)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情况。

第七条 家庭农场的名称应当含有“家庭农场”字样。

第八条 家庭农场的住所应是其生产经营基地所在地。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九条家庭农场主应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营业主。

第十条 家庭农场应具有2名(含2名)以上固定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主或成员应具有一定的主产业种养经验和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主应具有承担风险和预付土地承包费的能力,信誉程度在村民中有较好的评价。

第十三条 家庭农场应具有一定规模。

(一)种植业家庭农场: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流转土地5年以上,并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种植单一作物,优质稻、棉花100亩以上,瓜果50亩以上,蔬菜、药材20亩以上,设施栽培(钢架大棚)10亩以上。种植多种作物,种植面积应在50亩以上。

(二)水产养殖业家庭农场:承包或流转养殖水面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标准精养鱼池50亩以上。

(三)畜禽养殖业家庭农场:

生猪:猪栏500㎡以上,年出栏300头以上;

蛋鸡、蛋鸭:鸡或鸭舍400㎡以上,年存笼5000只以上;

肉鸡、肉鸭:鸡或鸭舍600㎡以上,年出笼15000只以上。

(四)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进行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等综合生产经营,但应明确主业,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的下限。

第十四条 家庭农场所从事产业,应规模适度,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和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五条 家庭农场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有年度发展计划,制定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七条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一)家庭农场主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成员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

(五)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状况,包括生产经营规模及效益情况;

(六)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和年度发展计划;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认定登记

第十八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市、区)经管局复核。经复核通过的,予以认定登记,并建立家庭农场名录。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可自愿到工商部门注册。

第二十条 家庭农场成员变更、生产经营规模变化或由单一的生产经营模式向种养综合型转变,应对变更内容重新登记。

第二十一条 认定登记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家庭农场主更换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流转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协议的,其资格自动撤销。家庭农场停办,应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因生产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复审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家庭农场应在年末向县(市、区)经管局报送生产经营及收益情况,提供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经管局应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与服务,制定家庭农场主及其成员培训计划,帮助家庭农场建立品牌,注册品牌,加强品牌营销,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考核评比活动,积极为家庭农场争取各级政府优惠政策、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等,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

第二十五条 鼓励家庭农场参加产品展销活动,支持家庭农场进行“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指导家庭农场利用各种媒介开展产品展示和营销,增强家庭农场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经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细则。

第二十七条 种养大户的认定登记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经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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