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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扶持政策及最新消息

来源:甘肃农牧厅2016-06-01 09:51:47

甘肃,简称甘或陇,位于黄河上游,省会为兰州。甘肃是取甘州(今张掖)与肃州(今酒泉)二地的首字而成,由于西夏曾置甘肃军司,元代设甘肃省,简称甘;又因省境大部分在陇山(六盘山)以西,而唐代曾在此设置过陇右道,故又简称为陇。

甘肃省城市有:省会兰州,其次有天水,白银,平凉,庆阳,陇南,定西,金昌,武威,张掖,酒泉,嘉峪关,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十二个市二个自治州。

2012年甘肃全年粮食总产量1109.7万吨,比上年增产9.4%。其中,夏粮产量323.8万吨,增产1.3%;秋粮产量785.9万吨,增产13.1%。

2012年粮食作物种植面积283.94万公顷,比上年增加0.57万公顷;棉花种植面积4.82万公顷,增加0.03万公顷;油料种植面积33.64万公顷,减少1.45万公顷;蔬菜种植面积45.40万公顷,增加3.86万公顷;中药材种植面积21.12万公顷,增加2.57万公顷。

2012年末大牲畜存栏650.9万头(只),比上年末下降1.0%;牛存栏488.89万头,下降1.9%;羊存栏1932.79万只,增长1.8%;猪存栏655.32万头,增长5.4%。牛、羊、猪出栏分别为172.67万头、1087.16万只和721.83万头,分别比上年增长1.9%、2.3%和6.2%。

2012年肉类总产量92.28万吨,比上年增长4.3%,其中牛肉、羊肉分别增长1.9%和2.3%。牛奶产量48.52万吨,比上年增长2.9%;绵羊毛产量2.95万吨,增长1.7%。全年水产品产量1.33万吨,比上年增长1.5%。

2012年主要经济作物中,棉花产量8.10万吨,比上年增产6.7%;烤烟产量1.09万吨,增产10.5%;油料产量67.0万吨,增产5.5%;水果产量359.71万吨,增产8.7%;蔬菜产量1460.42万吨,增产10.6%;中药材产量75.94万吨,增产22.6%。

甘肃省有得天独厚的特色农业资源,因此,建设家庭农场成为农民致富的一个重要举措。甘肃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9日出台《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2014年甘肃省开始启动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到2018年,全省力争培育发展家庭农场20000家左右(其中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3000家),经营面积占全省规模经营面积的比重达到20%以上。另外,2014年11月20日出台《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对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种植业30亩以上、家禽养殖50只以上就算家庭农场。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

甘政办发〔2014〕17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全省现代农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途径,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鼓励发展、逐步规范的要求,加强政策扶持,强化服务管理,典型示范引导,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户主体,家庭经营。发展家庭农(林)场要坚持以农户为主体,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因地制宜,适度规模。围绕全省“365”现代农业发展行动计划,根据本地区优势产业或特色产品发展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并合理确定经营规模,但经营规模原则上比传统承包农户要大。

——培育典型,示范引导。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返乡务工人员兴办家庭农场。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引领家庭农场科学规范发展。

(三)发展目标。

2014年,启动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到2018年,全省力争培育发展家庭农场20000家左右(其中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3000家),经营面积占全省规模经营面积的比重达到20%以上;土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服务管理。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县级农业(农经)、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登记档案、统计信息和相关管理制度,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建立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积极指导当地家庭农场规范发展。鼓励家庭农场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具体注册登记办法由工商部门制定。若国家对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开展示范农场创建。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分级分类制定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建立和发布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强化跟踪监测,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由省级农牧、林业部门研究制定。

(三)强化农场经营者培训。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规划,确立培训目标,增强培训实效,有计划地开展培训。要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培训。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四)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加强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服务工作,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家庭农场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出的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项目资金,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结合,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引导其向家庭农场流转。

(五)探索家庭农场利益联结机制。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农业产业化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三、扶持政策

(一)加强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将家庭农场发展纳入扶持计划,发展扶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土地流转、产品质量认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产品贮藏销售等工作。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

(二)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对家庭农场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对直接用于修建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占用林地的,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加强金融保险税收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根据家庭农场的特点,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措施,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贷款,着力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特别是要加大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保险机构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创新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提供各种保险服务,降低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对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实行免税优惠政策。

(四)加大技术服务支持。基层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家庭农场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工作措施,发改、财政、工商、国土、金融、保险等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把家庭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的优势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农民自愿,多形式、多类型发展。要注重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培育和指导,通过强化示范带动,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9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农牧发〔2014〕281号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畜牧)局(委),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为了规范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17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牧厅

2014年11月20日

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初审及推荐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同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

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经营主体合法。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农村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基础设施完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

(三)从业人员稳定。家庭农场主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应有2人以上固定从事生产劳动经营。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农场从业人员原则上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操作技能。

(四)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详见附表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五)生产标准规范。有较完整的生产技术规程,能按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主要农业投入品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要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六)运行管理科学。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的农产品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有与当地农技、植保、农机、种子等部门、及涉农企业进行专业化服务的协调沟通和合作能力;能运用先进的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过程,能实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七)经济效益明显。注重经济效益,土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注重生态效益,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符合生态环保要求;注重社会效益,发挥示范效应,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

(八)登记备案及时。家庭农场组建成立后,必须及时在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登记备案,建立相关登记管理档案。经县级农经管理部门认定和登记备案后,可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以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正常年份的年终生产经营指标和经营规模为计算值。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市、区)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县(市、区)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渔业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择优推荐上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渔业等部门进行复核,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农牧厅。

(三)评选认定。由省农牧厅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经甘肃农业信息网、甘肃省农经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牧厅发文公布。

第九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评选一次,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推荐材料,省农牧厅于5月底前完成评选认定。

第十条 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二)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表1)。

(三)县(市、区)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的文件复印件或登记备案复印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需提供工商登记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登记管理中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土地流转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需提供法人代表复印件。

(七)“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或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牌、特色农产品等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八)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九)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由省农牧厅颁发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证书和证牌。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可按照择优原则,优先享受相关项目、资金等扶持及税收、信贷、抵押担保和农业保险等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每年底要按照相应认定标准进行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报告上报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查报告进行初核,对农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初核和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市州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报送的初核和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报送省农牧厅;省农牧厅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一)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农场经营中违反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家庭农场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

(六)其他原因影响家庭农场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州)及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1、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注:特色种植指除粮棉油、设施农业、露地瓜菜、中药材、经果产品和林产品之外的其他种植业。

甘肃省家庭农场建设最新好消息:

2015年以来,甘肃正宁县积极引导,鼓励无技术、缺劳力的农民把部分土地流转出来,逐步向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集中,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效益。目前,全县已登记注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295家,流转土地7.1万亩,实现产值1.2亿元,家庭农场日益成为正宁群众增收致富的新引擎,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2015年8月21日,47岁的正宁县榆林子镇文乐村村民田忠良阐述了自己建设家庭农场的过程,他从事烤烟栽植已有20个年头。这几年由于家里地少,投入成本高、劳动强度大,导致烟叶效益一直不高,一年收入不到1万元。今年,他率先流转承包了村上50多亩土地,注册成立了烤烟种植家庭农场。在政府的扶持下,他盖起了密集式烤房5座,购置了2台自动化编烟机。这样比以前不仅省时省力,而且烤烟的品质大大提升。“今年纯收入预计在15万元以上,现在全村已有40多名群众加入到了我的家庭农场,打工、学技术。”田忠良说。

文乐村村民许正文,一家六口人,儿子、儿媳都在上海打工,老两口上了年纪,种地一没力气,二不懂现代农业新技术,家里10亩地广种薄收,今年他把地流转给了家庭农场,自己闲了到家庭农场干些力所能及的活,挣些工资。他说把土地流转给农场,比自己种地效益翻了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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