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2016-05-30 14:44:44
冀政办字〔2016〕3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促进农业节水,规范农业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农业水权)交易行为,维护农业水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县(市、区)农业取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业水权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双方自愿、信息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业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交易对象包括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农业水权交易可采取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交易和政府回购等形式。
第六条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可通过双方协商实行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自主交易行为。
第七条通过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分别提出交易申请,在平台上发布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信息,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第八条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交易的,由需求方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委托交易申请,载明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
第九条政府回购农业水权的,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予以回购。回购价格应不低于当地市场均价,具体回购办法由当地县级政府制定。
第十条交易双方应及时将交易信息在有管辖权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备案,村、乡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将当年的交易情况分别汇总后逐级上报,由县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耕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其农业水权由水权证发放单位无偿收回。
第十二条农业水权交易收入扣除规定的交易费用后归出让人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农业水权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先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对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水权交易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利用水价改革奖补等资金实施政府回购,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水权交易。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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