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16-05-03 14:05:44
关于怎么养殖猪肉的问题,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需要什么样的生产技术。但是在养殖无公害猪肉的时候就不单只是养殖普通的猪肉那么简单了,所以在今天就针对怎么养殖无公害猪肉上的生产技术进行介绍。
(一)饲养管理技术
1.猪场环境与工艺
猪舍应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 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猪场周围3 km 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肉品加工、屠宰场或其他畜牧场污染源。猪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 km以上,猪场周围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 猪场生产区布置在管理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场区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推荐实行小单元式饲养, 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猪舍应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 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猪舍内温度、湿度环境应满足不同生理阶段猪的需求;猪舍内通风良好,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NY/T 388要求。
饲养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
猪场应设有废弃物贮存设施,防止渗漏、溢流、恶臭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
2.引种
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猪。需要引进种猪时,应从具有种猪经营许可的种猪场引进,并按照GB 16567进行检疫。只进行育肥的生产场,引进仔猪时,应首先从达到无公害标准的猪场引进。引进的种猪,隔离观察15~30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
3.饲养条件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中额外添加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不应使用未经无害处理的泔水以及其他畜禽副产品。
饲料原料和添加剂应符合NY 5032的要求。在猪的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需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营养水平不低于GB 8471要求,不应给肥育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建议参考使用饲养品种的饲养手册标准。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剂时,在商品猪出栏前,按有关准则执行休药期。
(2)饮水:经常保持有充足的饮水,水质符合畜禽饮用水标准的要求。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
(3)免疫:猪群的免疫符合NY 5031的要求。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做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
(4)兽药使用: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仔猪、生长猪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要符合NY 5030的要求。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物执行停药期,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作为无公害生猪上市。发生疾病的种公猪、种母猪必须用药治疗时,在治疗期或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作为食用淘汰猪出售。
(5)卫生消毒
①消毒剂: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 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NY 5030的规定。
②消毒方法:
喷雾消毒:用一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等,用喷雾装置进行喷雾消毒,主要用于猪舍清洗完毕后的喷洒消毒、带猪消毒、猪场道路和周围、进入场区的车辆。
浸液消毒:用一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进行洗手、洗工作服或胶靴。
熏蒸消毒:每立方米用福尔马林(40%甲醛溶液)42ml, 高锰酸钾21g,21℃以上温度,70%以上相对湿度,封闭熏蒸24h。甲醛熏蒸猪舍应在进猪前进行。紫外线消毒:在猪场入口、更衣室,用紫外线灯照射,可以起到杀菌效果。喷撒消毒:在猪舍周围、入口、产床和培育床下面撒生石灰或火碱可以杀死大量细菌或病毒。
火焰消毒:用酒精、汽油、柴油、液化气喷灯,在猪栏、猪床猪只经常接触的地方,用火焰依次瞬间喷射,对产房、培育舍使用效果更好。
③消毒制度:
环境消毒:猪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2%火碱消毒或撒生石灰一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一次。在大门口、猪舍入口设消毒池,注意定期更换消毒液。
人员消毒: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猪舍要经过洗澡、更衣、紫外线消毒。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生产区时,要洗澡,更换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猪舍消毒:每批猪只调出后,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用具消毒: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可用0. 1%新洁尔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然后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
带猪消毒:定期进行带猪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可用于带猪消毒的消毒药有:0.1%新洁尔灭, 0.3%过氧乙酸,0.1%次氯酸钠。
4.饲养管理
(1)人员: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猪工作;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2)饲喂:饲料每次添加量要适当,少喂勤添,防止饲料污染腐败。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时,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分别进行饲养,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猪有充足的躺卧空间。每天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3)灭鼠、驱虫:定期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留鼠药,并做无害化处理。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进行寄生虫控制,控制程序符合NY 5031的要求。
5.运输
商品猪上市前,应经兽医卫生检疫部门根据GB 16549 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屠宰。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要用消毒液彻底消毒。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6.废弃物处理
猪场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粪便经堆积发酵后应作农业用肥。猪场污水应经发酵、沉淀后才能作为液体肥使用。
7.病死猪处理
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应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传染病猪尸体应按GB 16548进行处理。猪场不得出售病猪、死猪。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
8.资料记录
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
种猪要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每批出场的猪应有出场猪号、销售地记录,以备查询。
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2年。
(二)饲料生产技术
1.基本要求
(1)饲料原料: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酵、霉变、 结块及异味、异嗅。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
(2)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感官要求: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异味、异嗅。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3)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禁止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胂等砷制剂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在生猪饲料中直接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4)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感官要求: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
生猪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30kg体重以下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250mg/kg; 30~60kg体重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150mg/kg; 60kg体重以上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25 mg/kg。
2.饲料加工
(1)加工企业:饲料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工厂卫生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2)配料:应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和正常维护,以确保其精确性和稳定性,其误差不应大于规定范围。微量和极微量组分应进行预稀释,并且应在专门的配料室内进行。 配料室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整洁。
(3)混合:混合时间,按设备性能应不少于规定时间。 混合工序投料应按先大量、后小量的原则进行。投入的微量组分应将其稀释到配料称最大称量的5%以上。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的饲料。
同一班次应先生产不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然后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为防止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在生产不同加入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进行彻底清理。
(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技术
1.疾病的预防技术
(1)养猪场的卫生要求
环境质量:养猪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质量应该符合NY/T 388规定的要求。
选址:养猪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 学校1000m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及污水处理场2 000m以上。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建筑布局: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和疫病传播。根据防疫需求可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等,应距离猪舍的下风50m以上。
养猪场设施设备:猪场大门入口处要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入口处要设置长1m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以供进入人员消毒。 养猪场应备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养猪场及相应设施如车辆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养猪场应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的生物防护设施。
(2)饲养管理要求和卫生制度
①对饲养管理、饲料、饮水和兽药的要求:
饲养管理:饲养管理按NY/T 5033执行。养猪场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养猪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饲料使用按NY 5032执行。
生产和生活用水:养猪场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
兽药使用:兽药使用按NY 5030执行。
②卫生制度:
对人员的要求: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 切防疫制度。
环境消毒:定期对猪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 5033的规定执行。
引进猪只:坚持自养自繁的原则;必须引进猪只时,在引进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猪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3)疫病预防措施
①免疫接种:养猪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②寄生虫控制:药物选择:驱虫药物的使用按标准规定执行;驱虫程序:驱虫程序按GB/T 17823-1999的4.2条规定执行。
(4)疫病监测养:猪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 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疫病控制和扑灭:养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疱病时,养猪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569进行。
2.疾病的治疗技术
(1)使用准则:生猪饲养者应供给动物适度的营养,饲养环境应符合NY/T 388,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免疫力。生猪疾病以预防为主,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止生猪发病死亡。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2)禁止使用的药物: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3)限制使用的药物:限制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4)允许使用的药物: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符合NY/T 5033的规定;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生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 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接种,同时应符合NY 5031的规定。
(5)建立档案: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
本文引自《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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