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4-22 14:25:48
近日,从国家粮食局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日前联合发布《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
1、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
《预案》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21日至9月30日;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2月末。
2、执行预案的小麦主产区
《预案》指出,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3、收购粮食的执行标准
(1)小麦。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执行。
(2)早籼稻。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
(3)中晚稻。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为当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3、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各类粮食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2)在农发行开户。
(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
(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无重大消防隐患。
(5)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较高信用等级,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6)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预案》指出,在粮食(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间,当粮食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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