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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土地改革的有哪三些?对大陆有什么启示呢?

来源:互联网2016-04-19 16:50:05

台湾的土地改革的有哪三些?对大陆有什么启示呢?

1.第一次土地改革

台湾第一次土地改革(50年代一60年代),通过农地制度改革的“三步曲”,“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私有耕地征收与放领”为台湾实施“耕者有 其田”。经过上述的三级渐进改革过程,1961年以后,私有耕地占总耕地约95%,私有耕地中自耕地占将近90%,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约占总农户91%。台土地制度改革已基本达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实现了财富重新分 配,为缩小贫富差距,繁荣农村经济奠定了基础。土地由于受到小农经济结构的制约,第一次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效应已经逐步释放,农场面积无法有效扩大与农业 经营面积过小,使农业生产成本偏高,农业劳动力与农民所得偏低,台湾农业发展进入缓慢发展阶段。

2.第二次土地改革

台湾第二次土地改革(70年代—80年代)。

随着农业的发展,台湾农业需要新的土地制度来适应,因此,台湾当局推行第二次土地改革,其核心是积极扩大家庭农场面积,逐渐达到适当经济规模,主要内容如下:

(1)加速农地重划,辅导小农转业。推行农地重划,就是耕地的转移与合并,农民之间以互换耕地的形式,把分散在多处的小块土地集中在一起,以利于农事耕 作和管理;或者以自愿结合的形式,将不规则的耕地联成一片,办成标准农场或综合利用。另外就是辅导小农转业,它要求将岛内90万hm2的土地,从分属90 万农户转变为分属30万农户,即将每户平均拥有耕地从1hm2扩大至3hm2,安排60万农户、约370万农民转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台湾当局 鼓励无耕种能力的自耕农出售土地,辅导其转业;另一方面,提供贷款,辅助有能力的小农户购买弃耕或厌耕的土地,以扩大耕地面积,达成适当的经营规模。为 此,台湾专门设立了“农地购置基金”,合计约新台币25亿元,以低息贷给耕地面积较小的农户,协助其购买新的耕地。

(2)推广共同经营,专业化经营和委托经营。共同经营分三种,第一种是合耕合营,合耕就是 在生产领域进行合作,在经营、流通领域也是合作的。第二种是合耕分营,生产领域合作,经营领域、流通领域是分开的。第三种是合营分耕,在生产领域是分开 的,但是在流通领域是合作的。专业化经营,就是种粮食的种粮食,种水果的种水果。委托经营,一种委托经营叫代耕,代耕是生产领域委托了,流通领域还自己 做。还有一种叫代营,代营是流通领域委托了,生产领域自己做。为进一步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政府推行多种农业经营方式,促进农业专业区发展。

(3)实现农业耕作的机械化。为配合第二次土地改革,台湾制订了农业机械化计划,至1985年,水稻整地机械化程度已达98%。

第二次土地改革取得了有限的成效。

3.第三次土地改革

第三次改革重点修订了各项有关土地的规定,废除“耕者有其田”制度,将农业用地化零为整,进一步提高农业效率及规模化生产。

4.对大陆的启示

(1)中国大陆解决土地细碎化的两种途径:一是与土地流转及土地规模经营相关联的土地整理;二是国土管理部门推行的土地整理。

(2)土地改革要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3)土地产权形式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大陆实行土地公有制,产权主体较为模糊,然而大陆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家庭联 产承包责任制有其优越性,它既能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避免土地私有化后可能引起的贫富差距过大和社会不稳定。台湾实行土地私有制,产权主体明晰,然 而也有其弊端,如政府不能有效解决土地规模狭小和土地投机盛行的问题。因此,不同形式土地产权制度成效的关键在于能否提供正确激励,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4)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同时要防止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导致土地大量非农化

(5)土地改革时需要建立配套组织保护农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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