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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补偿标准

来源:土流网2016-04-14 14:36:50

近几年来城市加快建设发展,城市拓展,政府占用农村土地,农民失去土地,耕地占用补偿标准,大家可以借鉴一下,看你家耕地被占用了,补偿标准为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占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耕地地补偿费、青苗。

一、土地补偿

  1. 占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占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占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占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占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三、国家建设占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占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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