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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黑龙江省绥化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来源:绥化市政府2016-03-25 14:53: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坚持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管好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结合绥化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管理

(一)强化保护责任。各级政府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要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共同保护责任机制,形成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保护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传导保护责任。

(二)严格用途管控。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和审核报批农用地转用城市批次,缩小征地范围,减少耕地占用;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的,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严格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审核与批后监管,严格禁止以新农村建设为名擅自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坚决禁止耕地“非农化”。

(三)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将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土地整治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等优先划入基本农田,永久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城市建设要跳出永久基本农田。

(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建设。要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和总量动态平衡制度,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要先行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严禁只占不补、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项目建设要实行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黑土搬家、异地安居”工程;加大土地整治项目建设、高标准生态基本农田建设和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广泛合作,开展寒地黑土生态研究、调查评价和等级评定与监测,提高耕地质量管理水平,实现数量、质量、生态三效发展。

(五)加大破坏耕地行为的查处力度。牢固树立打击就是保护的理念,强化监察网络,加大巡查力度,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破坏耕地、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行为。

二、切实加强规划、计划管理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控。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突破规划扩大城市规模,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不得未经批准违规扩大园区面积或通过代管、托管方式变相扩大管理区域,严禁踩占红线进行各类建设,不得超规划、超计划批地、供地、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加强规划调整与协调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实施,非依法报批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规划执行期内用地结构、布局、规模的,可在耕地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经依法评估、报批实施修订;国家和省急需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产业项目确实涉及规划调整的,按实际需求依法依规进行规划调整;要利用规划修订调整,进一步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和各类各业规划,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凡已建成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得通过调整规划搞变通式的合法化。

(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地要结合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按照“预判需求、按量定标、一次分配、个性调节”的用地指标管理模式,严控总量,用好增量;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向产业重点项目聚焦地区倾斜,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和农村生产生活用地实行计划单列管理;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计划供应用地。

(四)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严格执行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三、切实加强土地储备与抵押融资管理

(一)构建土地储备交易机制。各地必须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和土地储备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统一管理”运行机制,依法按程序有序开展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完成前期开发整理的收购储备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按规定和政策统一组织供地,经营性用地一律进入交易平台公开招拍挂出让。

(二)深化存量土地收储。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三)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土地融资管理。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四、切实加强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制度。征地实行货币补偿的,必须严格执行经省政府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做到同地同价;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组织,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6%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林木的补偿依法按评估价支付;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征地资金,坚决执行“先补偿、后征收”,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征地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不予支付征地补偿款;切实加强征地资金管理与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套取征地补偿款。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地要依照相关政策决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按照符合政策、农民自愿、应保尽保的原则,采取失地农民、村集体、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三合一”机制,多方筹措资金,组织人社、财政、国土等部门及征地的所在乡镇、村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切实做到农民利益不受损、生活有保障;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健全和规范征地程序。各地要严格履行调查、报批、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开征地信息,依法规范实施征地活动,严禁暴力征收拆迁,严禁不补偿到位先行征地,严禁不报批自行或先行征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机制,依农民申请组织听证,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

(一)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管控机制。各地要把机制创新和制度管控作为推进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核心举措,建立并不断完善项目准入约束、项目建设保证金、土地退出、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机制,通过市场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形成以制控地、以税控地、以责控地的完整制度体系。

(二)严格项目准入标准控制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下达的标准。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审核、核准中要突出投资额与投资强度的审核并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的审核,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标准,容积率不得擅自调整改;国土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和用地定额,确定符合政策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小城镇建设,要突出搞好原有宅基地退出、复垦和合法再利用,坚决避免出现一户多宅。

(三)加强工业用地和园区项目用地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工业用地供应上,要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国家级开发区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每公顷不得低于3000万元,省级开发区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每公顷不得低于2500万元,工业示范基地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每公顷不得低于2000万元,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率;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且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实行用地差别化的政策,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要引导和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强化存量、闲置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各地要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严格实行批而未用土地与年度用地指标、城市批次用地挂钩制度,加大批而未用土处消化处置力度,缩小存量用地与供应用地的差距比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符合法定标准的闲置土地,按程序依法启动收回;综合运用无偿收回、协商补偿、企业稼接、扩大规模等手段,深化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五)建立企业诚信制度。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

六、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和供应管理

(一)规范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限制项目用地目录》和《禁止项目用地目录》,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供地政策。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从严从紧控制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项目用地。

(二)严格土地供应方式。严格执行土地有偿使用和划拨管理,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应实行招拍挂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严禁应招拍挂而不招拍挂,严禁虚假招拍挂。

(三)加强地价标准体系管理。各地要依据相关规定,适时修订和公布执行基准地价,加快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城镇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中的调控指导作用;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指标测算土地出让金,严格审核土地成本,测算的土地成本和土地纯收益作为招拍挂底价的参考依据,公开招拍挂收缴土地出让金;严禁对各类招商引资项目进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

 

 

七、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与支出管理

(一)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的、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用及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收入价款;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财政补贴奖励、先征后返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财务管理。各地要严格规范执行土地出让收支有关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支出。各地要严格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等规定的使用范围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坚决杜绝各类违规支出和不合理支出。

八、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一)强化项目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申报、招标、实施、验收、监管负总责,统筹部署、统一推进;国土、水务、农业、交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为具体实施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分工负责,国土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编制、筛选立项、可研设计的论证评审、工程预算审核、实施方案的审核拟定、监督检查及验收等项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提供骨干水利工程的规划、水资源分配和保障能力分析、水利工程配套建设的技术指导,农业、交通、畜牧、林业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全方位提供技术指导;财政部门为资金管理单位,负责资金拨付、预决算管理;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是监督单位,分别负责资金使用和政策落实的日常审计、招招标等各环节以及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查处;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级组织为配合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涉地、涉企、涉民的协调和验收后工程设施的后期管护。

(二)依法规范实施项目招投标。各地要依法依规,严格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管控,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均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代理机构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公开、严格按程序进行项目招投标;严禁以各种名义设定招标条件、内定施工单位进行暗箱操作,杜绝应招标而不招标及在招投标中露底价、搞围标等违法违规问题;对项目承担主体违反工程设计和工程性质要求滥设乱划标段、规避或搞虚假招(投)标、委托无资质单位代理招标、无故拒绝投标、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搞歧视性竞标、变相压低标价套取项目资金的,取消其今后申报土地整治项目资格。

(三)全力抓好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建立承担单位、实施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管机制,确保项目日常质量监管到位;要严格落实质量保证金制度,因工程施工质量原因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时完工外,要扣缴相应数额的质量保证金;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新增耕地和工程设施管护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村民代表的监管作用,全方位加强项目质量管。

(四)严格管控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同级财政报账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11〕39号)和《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建〔2013〕182号)文件,对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和管理,由财政统一支付,做到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虚列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审计部门要实行全过程监督,资金拨付速度要与形象进度同步,资金管理与使用要符合规定。

九、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监管

(一)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地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村级组织的执法监管责任,形成党委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体系,形成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有效有力配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保持执法监管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机制,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各级国土部门、乡镇和村级组织,要落实动态巡查区片、巡查责任人,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遏制在初始。

(二)重典问责有效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要死守耕地红线,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侵占基本农田、擅自改变用途、乱采滥挖等行为;要按照执法程序和规定,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及时下达法律文书、及时进行案件移送,不得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拖案不处;卫星遥感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坚持查改并重的原则,坚决核实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实行“一案双查”机制和违法比例约谈机制,既查事又查人;严防、严查招商引资等产业项目的未报即用、未供即用、边报边用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执法合力。各地要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框架下,加快建立司法介入、联合执法办案、案件移送机制,形成司法、公安、监察、国土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裁定、强制执行的强有力法律手段,有效解决执法难问题,切实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认定、追究、行政处分和司法调查处理。

十、切实加强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土地管理责任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耕地保护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目标实绩考核和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对保护责任制履行情况划票打分、认定评价,坚决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强化土地管理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对地各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用矿审核审批、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和抵押融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土地出让金收支、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落实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测评,量化考核;依据卫星遥感的卫片执法检查所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占用耕地面积的比率对各地有关部门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管责任考核。

(二)严格责任追究和行政处分。各地未能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制止打击不力、或出现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大面积减少的,逐级追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各地出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征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众性事件的,逐级追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0%的,逐级对政府一把手、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停职或调离岗位处分,对出现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已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效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1.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办理预审、审核、备案和办理规划选址及土地供应手续的。

2.未经农转用城市批次用地批准或被征地农民、集体征地补偿不到位而先行征地的;拖欠征地补偿费或挤占、挪用、截留、套取征地补偿款的;以租代征使用集体土地的。

3.为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供地的;为禁止或者不符合限制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

4.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用地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应招拍挂出让而不招拍挂出让的;未经依法批准违规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或擅自调整规划条件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

5.不依法足额征缴土地出让收入的;擅自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财政补贴奖励、先征后返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的;违反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违规支出土地出让收入的。

6.土地整治项目应招标而不招标的;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虚列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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