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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保险政策更加给力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2016-03-24 11:14:00

近日,为了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我省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中的作用,切实做好农业保险的扩面提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农险协调小组相关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浙发改综体〔2016〕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保险政策将更加给力。

一、完善阶梯式保障标准,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本次政策将我省主要农业保险险种的保额进行较大幅度调整,水稻保额由500元/亩、750元/亩两档调整至600元/亩、900元/亩、1000元/亩三档;大麦、小麦保额由450元/亩提高至600元/亩;油菜保额由300元/亩提高至500元/亩;大棚保额由按实际价值的60%确定提高至完全覆盖实际价值;大棚叶菜类蔬菜保额由400元/亩、600元/亩、800元/亩、1200元/亩四档调整至400元/亩—1800元/亩(农户根据所种植蔬菜的直接物化成本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额,即最低不少于400元/亩,最高不超过1800元/亩,下同);大棚非叶菜类蔬菜保额由800元/亩、1000元/亩、1200元/亩、1600元/亩四档提高至1000元/亩—2400元/亩;大棚多年生蔬菜保额由1400元/亩、1600元/亩、1800元/亩、2200元/亩四档提高至1600元/亩—3300元/亩;露地叶菜类蔬菜保额由200元/亩、400元/亩、600元/亩三档调整至200元/亩—900元/亩;露地非叶菜类蔬菜保额由800元/亩、1000元/亩、1200元/亩三档提高至900元/亩—1800元/亩;葡萄保额由1000元/亩、1500元/亩、2000元/亩三档调整至1000元/亩—3000元/亩;露地西瓜保额由300元/亩调整至300元/亩—500元/亩;大棚西瓜保额由500元/亩、800元/亩、1000元/亩三档提高至600元/亩—1500元/亩;生猪保额由最高600元/头调整为600元/头、900元/头两档;增加散养肉鸡保额为20元/只。

二、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保护参保农户利益。本次政策将相关农业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修改调整,以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和提高风险分散能力。水稻保险责任增加“内涝、冻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保险责任扩大为“病虫草鼠害”;大麦、小麦保险责任增加“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赤霉病”保险责任扩大为“病虫草鼠害”;油菜保险责任增加“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水稻、大麦、小麦、油菜保险损失率在80%(含)以上视为全部损失;生猪保险(包括A款与B款)增设地震、冰雹、冻灾、政府扑杀保险责任,取消生猪保险条款(A款)中“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头数为实际存栏数的0.5%,最低不得少于2头、最高不得超过80头”的规定;生猪、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赔偿处理中增加“投保人在提出理赔申请时须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证明”。

三、进一步降低保险费率,着力减轻农民负担。本次政策调整以让利惠民为原则,在财政能承受、保险公司能接受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保险费率和提高财政补贴比例。水稻、大(小)麦、油菜等三类主要粮食作物保险费率分别由6%、5%、5%降至5%、3.75%、3%;大棚、大棚蔬菜、露地蔬菜、大棚西瓜、葡萄保险的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均由55%增加到70%,露地西瓜保险财政补贴由60%增加到70%,其中丽水等29个财政相对困难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42%、28%,其它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28%、42%,农户保费自负30%;淡水养鱼、稻田养鱼险种的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均由45%增加到60%,其中丽水等29个财政相对困难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6%、24%,其它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24%、36%,农户保费自负40%。

四、建立农业保险品种目录库,扩大保险覆盖范围。为了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本次政策对农业保险品种目录库进行了专门规范和扩面。一是明确中央财政补贴品种目录为水稻、小麦、油菜、商品林、公益林、生猪、能繁母猪、奶牛等8个险种。二是明确省级财政补贴品种目录为大麦、大棚、大棚蔬菜、露地蔬菜、大棚西瓜、露地西瓜、葡萄、柑橘树、鸡、鸭、鹅、淡水养鱼、稻田养鱼等13个险种。三是对地方特色品种目录进行了较大的扩面,其中,种植业包括茶叶、食用菌、杨梅、水蜜桃、草莓、枇杷、梨、猕猴桃、柑橘、火龙果、甜瓜、棉花、花卉、糖蔗、西兰花、莲、茭白、蕃薯、马铃薯、水稻制种、中药材等21个险种;林业包括油茶、山核桃、香榧、板栗、苗木等5个险种;养殖业包括蚕、羊、两头乌、肉牛、兔、蜂、青蟹、龟鳖、南美白对虾、贝类、紫菜、网箱养鱼、生猪价格指数等13个险种;其他还特别设立了家庭农场、农机具2个险种。四是明确地方特色品种经营主体由各县(市、区)在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经省农险协调办组织审核,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4号)相关规定,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补贴政策;同时,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加快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积极探索气象指数、价格指数、区域产量等创新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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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政策”,您还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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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部署2013年全市农业政策法规工作

江苏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农办法〔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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