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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

来源:湖南岳阳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2016-03-22 13:47:38

为更好地促进湘台两地农业交流与合作,加快湖南岳阳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涉台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台湾农民创业园的用地计划和规模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统筹安排和落实。入园台资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

第二条 从事种养项目的入园台资企业可采用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期在10年以上的,前3年的土地承包金按同期同类土地承包金的标准由县人民政府补贴50%。

第三条 从事农产品加工、服务的入园台资企业,可采取出让、转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底价依法按国家最低标准确定,土地价款经审批后,可分期支付。入园台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土地用地性质,且两年内完成投资额不得少于合同规定投资额的80%。否则,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出让时所享受的全部优惠。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性质的入园台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近3年来被列入世界500强的企业,经管委会批准报县人民政府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特殊优惠。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确保投入,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搞好园区给水、排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企业入园后能迅速动工建设。

第六条 入园台资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的各项税收形成的县级财力部分全额奖励给入园台资企业;入园台资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的税收形成的县级财力部分按50%奖励给入园台资企业,以上两项奖励不包括入园台资企业应代征代扣代缴的税收所形成的县级财力部分。奖励给企业的资金,入园台资企业应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发投入。

第七条 入园台资企业经审批后免交所有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经主管机关审批后按最低标准由园区管委会代收;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八条 金融部门建立和完善台资企业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及时纳入征信体系范畴。

第九条 岳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入园台资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条 入园台资企业以房产、土地等抵押物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贷款,行政职能部门简化办事程序,依法高效审批,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争取省、市每年安排一定项目,用于完善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企业发展。从2010年起,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统一实施、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的原则,重点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年度安排的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生产、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研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乡村道路建设、小农水建设、农村安全饮水、电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新农村建设、乡村旅游、退耕还林后续支持、农民技能培训等项目资金支持台创园建设。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为台创园建设办实事活动。

第十三条 入园台资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后,在投资人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法定最低期限内全程代办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十四条 除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个案查处外,行政执法部门对入园台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做出年度检查计划,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登记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入园台资企业的客商及其员工子女在我县入学就读,按本县居民子女同等对待,不额外缴纳费用。

第十六条 入园台资企业均享受岳阳县原有招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于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入园台资企业和台商、对于引进企业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岳阳县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岳县政发[2008]3号)实行奖励。

第十八条 按照“以台为主,以农为先”的原则,对高科技、高效益、节能环保且投资额度在两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入园手续。

第十九条 台资以外的入园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转自:http://agri.taiwan.cn/zcfg/201404/t20140401_59414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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