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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北省廊坊市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2016-03-21 11:19:4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供销社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4〕8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33号)精神,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廊坊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以构建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交易管理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引导农村产权市场建设,有序推进流转交易平台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逐步探索形成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督办法。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条件,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先试,循序渐进。

(三)建设布局。坚持以县域为主,率先探索建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注重产权流转交易的统一规范,统筹谋划,合理布局,经多方科学论证并经本级政府审批后实施,避免重复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之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平台。待条件成熟后,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市级农村产权交易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市域范围内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在全市逐步构建起1个市级综合服务中心、10个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所组成的“1+10”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体系,市、县两级平台相融相通,联网运行。

(四)性质定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经过科学论证,由同级政府审批。主要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村各类经营主体流转交易产权由初始提供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三农”服务综合平台。

二、运行机制

(一)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二)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交易标准。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及大宗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须进入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

(四)服务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都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流转交易对象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积极探索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介服务体系,引导法律、评估、担保、保险、公证等专业中介机构为我市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法律咨询、产权经纪、资产评估、融资担保、项目推介、交易公证等配套服务。结合金融支农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服务,拓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建立农业融资担保平台,降低运行风险。探索设立农村流转土地政策性保险,解决农户对企业经营的后顾之忧。

 

(五)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严格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规范交易价格机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六)工作机制。建立三大体系:一要建立监督管理体系。市、县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为主任,市、县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农村综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其健康规范运行。二要建立经营交易体系。具体由供销、农业、林业等涉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部门组织实施。三要建立综合服务体系。人员由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供销等部门抽调组成,协助办理产权咨询、出具产权鉴定书、变更登记、融资担保等基本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鉴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县(市、区)要抓紧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农工部,办公室主任由农工部长兼任。同时从农业、林业、水务、供销、国土等部门抽调专人,充实力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政策指导。

(二)强化政策支撑。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在机构组建、人员调配、经费保障、办公场所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创造宽松的政策服务环境。

(三)抓好试点示范。以县域为重点,着手选择有基础、有条件、有意愿的县(市、区),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供销等部门的优势和职能作用,加强与当地政府组建的独资公司或现有实力雄厚的国有公司合作,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产权市场建设步伐,力争经过三年的努力,逐步建成具有廊坊特色、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为推进我市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实现新跨越,做出新贡献。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业务流程,提高广大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积极性,努力增强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和社会的认可度,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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