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2016-03-17 12:0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5]223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1、 嘉定区徐行镇徐行村23.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嘉定区徐行镇徐行村姚潘组89.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4.9平方米。
3、 嘉定区徐行镇徐行村闵东组958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380.6平方米、建设用地2046.1平方米、未利用地2161.9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970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38.1平方米、建设用地2046.1平方米、未利用地2216.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 徐行镇 农用地54.7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4.7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徐行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6年4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徐行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6年3月1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徐行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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