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省国土资源局2016-03-15 14:40:51
辽国土资发〔2015〕3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和《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190号)精神,各市(县)批准公布了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在实施征地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二、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另行补偿,补偿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订。
三、依法征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七、在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或已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各市(县)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十、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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