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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西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复垦区验收暂行办法

来源:江西省国土资源局2016-03-09 10:16:40

【2014】江西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复垦区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复垦区验收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复垦区(以下简称“复垦区”)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复垦区验收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

2、经批准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区实施方案》及《复垦设计方案》。

(二)参照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1年最新版);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

5、《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赣财建〔2012〕257号);

6、其他相关规范。

第四条  复垦区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和省级复核。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区的验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复垦区的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

复垦区复垦完成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复垦区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

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邀请国土、农业、林业、环保、财务、工程、水利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依据设计方案的要求,逐个地块验收复垦地块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同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专项报告验收结果,并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复核。

第五条  复垦区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复垦区内的地块位置必须与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文件一致;

(二)完成了实施方案中各项建设内容。涉及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工作到位;

(三)已完成复垦项目测量以及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工作;

(四)已完成复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书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五)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无争议;

(六)复垦后新增耕地落实了耕种主体,有水利等设施工程的,落实管护单位;

(七)复垦区资料齐全,整理归档,管理规范,并有项目实施前中后同一参照物的对比影像资料。

第六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复垦区实施方案及批复;

(三)复垦区实施前后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不小于1:2000比例尺),验收勘测定界报告由省厅直属单位出具;

(四)竣工图集、工程量复核报告;

(五)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含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土壤质量检验报告,其中应包括主要矿种对农作物种植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内容和相关结论;

(六)地籍变更材料。包括矢量数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和土地开发整理统计台账;

(七)复垦区各地块土地权属调整资料。经公告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复垦前后土地权属和现状图、复垦前后土地权属和现状调查表、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土地复垦权属调整报告;

(八)项目招投标、监理资料及各类合同

(九)预算下达和调整文件、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竣工决算及其审计报告;

(十)复垦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十一)新增耕地耕作协议、工程管护协议、拆迁补偿材料、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材料等其他资料。

第七条 复垦区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复垦区规划实施情况

1、复垦区地块位置和范围:与依法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地块位置和范围是否一致;

2、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复垦区新增耕地面积数、类型等;地块坡度、耕作层厚度、土壤质地、排灌设施等质量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复垦为其它农用地的面积、类型等;

4、工程招投标及监理情况;

5、主要工程任务完成及质量情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和设计确定的工程量差异情况,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复垦区管护措施:新增耕地的耕作主体及相关工程的管护主体等有关情况;

7、复垦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效果及地质灾害隐患消除情况。

(二)土地权属落实情况

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法,无争议。

(三)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及预算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档案管理情况

重点是复垦区申报、规划设计、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收集整理到位,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八条 复垦区验收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现场踏勘、访问群众、验收组质询、会议评议等方式进行,专家组根据验收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九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复垦区实施情况出具专项验收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依据、方法及步骤;

(二)复垦区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耕地)的位置、范围、地类、面积及质量情况;

(三)预算安排与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四)拆迁补偿情况、土地权属调整、地籍预变更情况;

(五)制度落实、档案管理情况;

(六)复垦区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七)整改的情况及效果评价;

(八)专家组验收意见及效果评价;

(九)验收结论。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和专家,在查阅档案资料的基础上,对复垦区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逐一对复垦地块的面积和质量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复垦区抽查内容:

1、主要审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2、查看复垦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3、实地核查复垦区验收情况的真实性,主要包括复垦地块的平整情况、土地复垦情况,以及复垦位置、范围及面积,新增农用地(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落实耕作主体及耕作情况以及土地权属调整情况等。

第十二条  复核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确认文件,并申请国土资源部下达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挂钩指标。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确认文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复核不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限期整改意见,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全面整改,并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整改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复查组对存在问题的地块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按程序予以确认。整改复验仍不合格的,扣减试点所在地当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挂钩指标,并取消申请试点项目资格。

第十三条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按备案要求进行在线备案,并对备案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有关技术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程与相关要求进行作业,如发现在实地测量,规划、方案、设计与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况,予以通报并暂停该单位从事国土资源领域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对验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专家组及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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